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新颁布的《学位法》对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专业学位可以按专业实践的成果去进行答辩,也可以按专业实践上的一些创新成果去答辩。把原来学位论文答辩单纯的一种类型划分为两种类型,对专业学位的要求和规制都有了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该法的目的在于,一是实行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度。二是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意味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指导各省级区域设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并确保实施。三是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修订)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对进境出境人员检疫查验措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可以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进境的外国人若拒绝接受相关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该法围绕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该法明确,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该《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7、《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增加后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此外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8、《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是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二是规定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三是要求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重点评估内容。四是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明确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9、《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一)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三)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五)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六)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八)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
10、《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直辖以来,重庆市出台的第一部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分九章,共七十二条,以加强土地管理为主线,重点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提供法治保障。
11、《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38条,围绕长江上游航运绿色发展领域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建立符合长江上游实际和重庆特点的船舶污染防治治理模式,固化“零排放”治理成果,细化各方责任,强化干支协同一致,深化“船—港—城”治理一体化建设,优化绿色航运引领,同时通过渝鄂协同立法进一步凸显区域协同立法在流动污染源治理上的重要作用。
12、《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
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1998年8月1日通过的《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同时废止。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施行,旨在维护重庆市对台工作的法制统一,促进渝台交流合作、融合发展,为台胞台企来渝投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最大限度扩大台胞投资权益。提出台胞投资企业享受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待遇,参照享受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扩大政策享受范围。
13、《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
《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修订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配套政策,《办法》共16条,对适用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核查方式、信息公示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从收入、刚性支出、价值较大资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改变过去主要通过家庭收入认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做法,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公信力。
同时,《办法》进一步消除差异,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推进家庭收入标准与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将经济困难公民的收入标准,从城乡有别的最低生活保障两倍,调整为本市上一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