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消费金融服务。《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办法》意在:1、压实股东责任,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2、优化调整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3、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02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为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条,自2024年4月15日起实施。《规章》主要规程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投诉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规范性。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二是统一征信投诉受理权与管辖权,明确征信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三是强化制度设计,引导投诉人正确维权,明确投诉受理标准和范围,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冒名投诉等情形增加了终止办理条款。
03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共三十条,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煤炭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坚持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在管辖方面,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以及在全国或煤炭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在处罚方面,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有两个以上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0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2月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第21.2D条作出修改,在《规定》明确民航地区管理局自行实施审批工作的5项行政许可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受民航局委托,实施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以及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审批工作。
二、对第21.35条作出修改,在型号合格审定环节,免除载人自由气球、滑翔机和按《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确定审定等级为1级或2级的低速飞机功能可靠性试飞要求。这些航空器设计简单,功能可靠性比较直观,可通过现有适航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直接考察,产品安全可以得到保障。
05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丰富发电、电网企业报送内容。新增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燃料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等。新增电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输电通道运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二、分列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内容。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分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两个报送主体。由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供需形势情况、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电力并网运行管理情况等;新增由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市场规则执行情况、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市场结算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三、适应机构改革变化。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电力企业信息同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满足我市参保人员在医疗、诊疗方面的合理需求,科学合理优化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规定,切实支持我市医疗机构良性发展。
07
《陶粒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标准》
《陶粒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0/T-467-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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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是全国首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制度,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步骤,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面上,进一步强化了统筹力度、优化了审查机制、细化了审查要求、实化了川渝协作、深化了数字化应用、强化了刚性约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亮点。
09
《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根据《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渝经信规范〔2024〕8号)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决定开展2024年重庆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工作。本法于2024年3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重庆市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行业前列的企业。
10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
2024年3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三条,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办法》对办法制定目的、奖项设置、评选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评选时间与奖项设置1、时间上,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每两年评选一届;2、奖项设置上,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不超过奖项总数的25%,二等奖不超过奖项总数的45%;3、奖金标准上,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申报条件1、被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采纳应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2、被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3、未被采纳应用,但实践表明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奖励等次1、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破性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2、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重大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可授予一等奖;3、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重要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可授予二等奖;4、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较大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为重要贡献的,可授予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