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概述】
男方系八旬老人,与前妻育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乙、丁因老家房屋修建等原因,安排父母(即男方与前妻)办理了“假”离婚登记。后四子女通过家庭会议约定了对父亲(男方)按月轮流赡养,以及对母亲(男方前妻)的赡养。不久,男方经人介绍与女方(女方比男方小十余岁,丧偶十余年)相识,认识几天后,在子女甲、丙的支持下与女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在重庆主城区租房居住。婚后不到一个月,男方回老家探亲,后因病住院,出院后其被子女乙、丁安排在养老院生活,因男方子女乙、丁干涉等因素,女方未能联系到男方,双方分居生活。三月余后,女方收到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开庭传票。
02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03
【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迪正律师说】
一、本案的特殊性
本案迪正律师接受的是女方的委托,希望法院不要判决离婚。迪正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较于其他婚姻家事案件有很大的特殊之处,一是男女双方的年龄均是高龄且再婚,男方年过八旬,有多种疾病,每天都需要靠药物进行维持,女方也年近七旬;二是男方起诉离婚的时间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只有两个月左右,实际一起生活时间不足一月,现分开居住生活,女方及男方的子女甲、丙无法接触男方,男方实际处于子女乙、丁的控制之下;三是男方的四个子女对男方起诉离婚持两种极端的对立态度,两个子女乙、丁坚决支持离婚,另两个子女甲、丙坚决反对。
二、男方的子女丁能否作为男方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
第一次开庭时,男方子女丁作为男方代理人参与诉讼。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丁完全符合代理男方出庭的条件,可以作为男方的代理人,但迪正律师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结合本案的实际,立即意识到本案丁不宜作为男方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遂与法官沟通丁的代理人身份问题。从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的角度出发,若丁作为男方的代理人,那么男方在庭审中表达的离婚意愿很有可能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迪正律师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前述本案的特殊性的第二和第三点进行分析,以及有利于本案公平审理的角度与法官进行了沟通,最终法官也采纳了迪正律师的意见,丁最终没有作为男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庭前调解
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尤其是男方的四个子女对该离婚诉讼持两种完全对立的态度,这种情况在承办法官几十年来承办的离婚案件中前所未有,故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官组织了长达一上午的庭前调解,确认男方起诉离婚是否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经过长达三小时的庭前调解,男方最终仍坚持要与女方离婚。最终调解未果,择日另行安排开庭。
四、庭前调解后对案件后续应诉思路的完善
庭前调解后,男方子女乙、丁不履行家庭会议轮流赡养的约定,不让丙接父亲(男方)与丙一起生活,仍继续安排男方居住在养老院并与前妻共同生活,拒绝女方以及男方子女甲、丙与男方接触。乙、丁的目的就是控制父亲(男方)的思维,确保其坚持离婚。
同时,迪正律师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法官认为男方的家庭矛盾现在无法进行调和,女方若坚持不离婚选择加入这个家庭其后续生活并不会感到幸福,且也考虑到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双方的感情也并不深厚,以及男女双方均是高龄再婚,故法官认为本案应该判离,并希望迪正律师劝女方接受离婚。沟通结束后,迪正律师及时将沟通情况传达给了女方,女方仍然坚持不离婚。其实,迪正律师综合本案涉及的各种情况,尤其是作为被告的女方的实际情况,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也一直认为本次判决不离婚对女方最有利,而且对男方也更有利。
基于男方被子女乙、丁控制的局面以及迪正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情况,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迪正律师进一步形成了对本案后续应诉的完整思路,并已了然于胸。
五、在法官表示判决离婚是对男女双方都好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最终判决不离婚
基于已经形成的完整的后续应诉思路,迪正律师收集了许多男方的子女甲、丙积极履行赡养的有力证据,以及子女乙、丁恶意隔离男方,促使男女双方产生误会、故意激化家庭矛盾的证据,以及甲、丙以子女的名义书写的《请愿书》、《父亲找老伴过程》、《父亲赡养轮值情况》、《父亲婚后生活过程》等。虽然这些证据在表面程度上看来与本案的离婚诉讼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是属于男方与子女之间赡养问题,但正是因男方子女之间矛盾已经影响到了男方与女方的婚姻关系,将与案件相关的某些情况传递给法官,很有可能会让法官从内心确认上改变对本案的裁判思路。
开庭时,迪正律师以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为主线进行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辅以前述收集相关证据,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及有效辩护。最终,法官采纳了迪正律师的观点,认为男女双方目前只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双方之间仍具有感情基础,故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完美结束,男方也离开了养老院与女方共同享受晚年生活。
六、本案引发的思考
虽然本案已结束,但有关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很值得我们思考。随着社会逐渐进入老年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问题。虽然在2013年,我国便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如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更多维度、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但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在法律约束之外,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努力构筑和谐的家庭关系,尽力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05
【警示与提醒】
1、婚姻登记机关是我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的法定机关,具有法律的公示效力,勿将离婚登记当成谋取利益的手段;
2、每个人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后均享有婚姻自由,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都不应对其进行干预;
3、子女也要尊重父母的想法,子女和谐,家庭则和谐,父母才能更好享受自己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