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1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一条,明确,从事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其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商用密码保障系统正确有效运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4、《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规范》等25项行业标准实施
《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规范》等25项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3年第6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
CH/T 4026—2023 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规范
CH/T 4027—2023 道路高精导航电子地图生产技术规范
CH/T 1057—2023 应急测绘基本技术要求
CH/Z 3035—2023 应急测绘前线工作规范 无人机测绘
CH/T 4018—2023 应急测绘制图技术规范 代替(CH/T 4018—2013)
CH/T 4028—2023 应急测绘政务地图
CH/T 6010—2023 城市不透水面数据规定
CH/T 6011—2023 城市不透水面数据获取技术规程
CH/T 1058—2023 公共停车资源信息调查技术规程
CH/T 1059—2023 公共停车资源信息调查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1060—2023 航空重力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Z 9039—2023 云计算服务地理信息系统接口规范 第1部分:基础设施即服务
CH/T 9040—2023 空间三维模型瓦片数据格式
CH/T 9041—2023 全球地理信息资源 核心矢量要素生产技术规范
CH/T 9042—2023 全球地理信息资源 数据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TD/T 1078—2023 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TD/T 1079—2023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TD/T 1080—2023 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规范
TD/T 1081—2023 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规范
TD/T 1082—2023 不动产单元空间网格标识规范
TD/T 1083—2023 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
TD/T 1084—2023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
TD/T 1085—2023 自然资源领域应用手机信令数据技术指南
DZ/T 0442—202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数据库建设规范
DZ/T 0443—2023 非油气矿业权登记数据规范。
5、2023年第一批体育行业标准11月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编制内容与评估指引》、《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参赛指引编制内容与评估指引》、《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运营服务规范》、《帆船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帆船赛事活动参赛指引》、《滑雪运动场地器材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压雪机》、《赛艇器材使用规范》8项体育行业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编制内容与评估指引》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参赛指引编制内容与评估指引》确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的编制总则,适用于指导各级各类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的编制与评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评估的流程、策划、实施和总结,适用于各级各类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评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运营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要求、管理要求和服务评价与改进,适用于引导各级各类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运营服务。
这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组织的有关单位牵头研制的、我国首次针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制定的行业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等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6、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部分规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决定》对《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1997年煤炭工业部令第2号)、《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电监会令第19号)、《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电监会令第31号)等8件规章予以废止。
7、《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发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技术规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技术规范》规范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的指标、技术方法、质量控制要求等。在指标方面,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质量、自然条件与灾害和人为活动等5个方面,设置12类一级指标、24类二级指标和50类三级指标。
《技术规范》遵循科学性、层次性、代表性、可操作性,依托于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的大背景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构建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的指标体系,规范了技术方法,明确了质量控制要求,有助于更加规范地指导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工作,获取科学、翔实的基础数据,有效地推进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保护成效评估等业务,对提升自然保护地监管能力、完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8、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9、《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重庆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包括养护管理、运营管理、路政管理、应急管理,旨在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
收费车道设置: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收费车道,配备充足的收费设备,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因收费车道未全部开放造成同一收费车道排队车辆超过200米或者造成收费车道平均有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增加开启收费车道、启用应急收费设备等应急措施。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执行现场救护、救援、抢险任务的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便利。
服务区设置: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持服务区设施完好、整洁卫生,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供车辆加气、加氢、充电、换电等能源补给和住宿服务。服务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二十三条 服务区停车场所应当按照车辆种类、车辆类型实行分区管理。进入服务区的车辆应当按照小客车、大客车、货车、拖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牲畜运输车等标识指引停放,不得长时间占用服务区停车位影响其正常流转使用。
补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有关规定补收车辆通行费
(一)无通行卡的;
(二)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通行卡的;
(三)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系统、设施的;
(四)假冒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的;
(五)采取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费的。
第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现为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实施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