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受处罚的行为、具体的处罚部门、以及公众监督的途径。其中,校外培训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明确了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3、《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准则》共五章二十九条。规定了该准则涉税服务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的性质及内容,也规定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遵循、业务承接和业务实施内容。《守则》共十二条,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职业形象、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信息保密等。
其中,涉税专业服务包括有: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发票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
4、《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内容如下:
一、 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
二、 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三、 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42 号令)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6、《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该标准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准》共十四条,是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所制定的,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7、《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一是严格了配方注册的核查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是鼓励企业集团研发,缩短办理时限。
8、《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告》明确了大型犬的标准: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 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饲养大型犬需符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中华田园犬也参照大型犬进行管理。 同时,还规定了32种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均禁养。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9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规定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购买重庆主城九区的首套普通住房,不用再缴纳房价0.5%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