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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新规 | 2023年5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3-04-29 16:25:22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新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强调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做好了相关法律衔接。

该法修订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明确禁止了食用野生动物的范畴,以及调整了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月1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次委务会通过 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7章,共计33条。其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

3、《征兵工作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该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11章74条。主要从制度上健全征兵组织领导机制,构建从国家到省市县纵向贯通、从政府到高校横向覆盖的征兵组织领导体系;优化征兵组织实施办法,完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交接运输、检疫复查等机制,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加强征兵综合保障,推进征兵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公民应征权益。

4、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延长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新修点主要有,一是对于承包方分立、合并和消亡或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需要依法进行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二是加强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指导地方提升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强化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承包合同网签、完善承包合同日常管理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了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对调查内容、实施、成果和组织实施主体作出具体规定。

6、《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该《通知》提出,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8、《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将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0、《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强化了建设环节的铁路安全要求。

该条例明确规定,铁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低空漂浮物体或者擅自升放低空飞行物体。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禁止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对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等行为,最高可处以2000元罚款。

11、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领取和使用变化

5月1日起,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交通信息卡,并粘贴到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中上部不影响驾驶视线的部位;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到机动车前部适当位置。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驾驶人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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