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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新规 | 2023年2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3-01-31 14:30:52

1、《关于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通知》明确2023年2月6日起,试点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国家名单为: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尔代夫、斯里兰卡、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阿联酋、埃及、肯尼亚、南非、俄罗斯、瑞士、匈牙利、新西兰、斐济、古巴、阿根廷。

2、《关于优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发布《关于优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2月16日起,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恢复对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暂缓新批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不得有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4、《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22),新版国标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GB/T 26358-2022《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调整了“旅游度假区”“度假资源”表述,删去“旅游度假区的环境”“非星级住宿设施”“生态停车场”,增加“度假产品”“核心度假产品”“度假住宿设施”;增加“总则”一章,并调整部分基本条件要求。

5、《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办法》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6、《塑料生物基塑料的碳足迹和环境足迹第1部分:通则》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适用于含生物基或石油基成分的塑料制品、塑料材料和高分子树脂的国家标准《塑料生物基塑料的碳足迹和环境足迹第1部分:通则》,计划于2023年2月1日实施。

作为未来的新发展方向,生物基可降解塑料是可以减少全球环境变化的重要材料,发展前景广阔。该标准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塑料行业碳中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助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7、《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1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出了要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的要求,更加注重数据安全的保护,该《办法》计划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归口管理、数据质量责任、数据安全保护、对接数据治理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进一步统一了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管统计制度,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有重要意义。

8、《烈士安葬办法》

新修订的《烈士安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运送烈士骨灰、遗体应举行送迎仪式,送迎仪式一般包括整理烈士灵枢(骨灰盒)、覆盖国旗(或者党旗、军旗)、奏国歌、向烈士默哀、起灵等程序。

9、《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该《办法》将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执法联动的责任,药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10、《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2月1日起施行。标准规定了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的总体要求,将旅游民宿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现动态管理。

11、《包装回收标准》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包装回收标准》2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纸、塑料、金属、玻璃及复合材料等常用包装材料的回收标志,将助力垃圾分类,促进废弃物回收再利用。

12、《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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