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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概述】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2019年3月因感情破裂离婚,两孩子14岁半,离婚协议约定: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但都随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由双方各自负责,直到大学毕业;高中毕业前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孩子的学费(含培训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以学校的收据、发票等为依据按次支付;由小孩到男方处当面支付,每月10日前或每两月10日前支付一次;孩子上大学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商量每月生活费的支付金额。男方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多次当面支付了孩子生活费。2022年3月,孩子起诉男方支付生活费、学费(含培训费)、医疗费等抚养费,后因管辖权等问题撤诉。2022年6月女方起诉男方支付生活费、学费(含培训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70820元。
02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含培训费)、医疗费共计49110.36元,二审法院调解由男方支付费用36756.05元。
03
【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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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迪正律师在接受男方的委托后,积极与委托人沟通,明确了该案的应诉目标:适当减少裁判金额、让孩子明白相应的道理。本案涉及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抚养、直接抚养与抚养费、探望权的概念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抚育责任,包括哺育、喂养,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医疗所需等。直接抚养是指离婚后的父母一方,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承担直接养育子女的责任。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可以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确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关于起诉抚养费的原告主体资格
抚养费是用于子女生活学习,系子女所需,子女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子女作为原告起诉是可以的。在实践中,往往也是子女作为原告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作为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种情形近年来在逐渐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父母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并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权利义务的主体是父母,而非子女。换个角度,不直接抚养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也相当于是直接抚养方垫付了抚养费。
但是,对于子女索要抚养费的例外情形,即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时,只能以子女作为权利主体去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
三、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由小孩到男方处当面支付”与探望权及起诉主体资格的关系
离婚协议是涉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的全面约定,相关内容是相互联系的,其中关于抚养费与探望权的部分更是直接涉及了子女问题,二者紧密相连。本案离婚协议因没有明确约定探望权,故本案一审时,法官没有关注到男方的合理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之间的紧密关系。
本案男女双方离婚时,小孩已经十四岁,小孩可以履行“支付方式:由小孩到男方处当面支付”。该约定是对行使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同时进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利于搞好父女关系,弘扬家风,保障小孩的健康成长。该约定也保障了男方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当面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实现对小孩的探望。
本案争议费用虽是小孩14岁到18岁,但主要是16岁到18岁期间的费用。小孩具备相应行为能力,可以定期亲自到男方处拿抚养费,同时进行父女间情感的交流。本案抚养费约定的支付方式,也是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条件,更重要的是确定了小孩是抚养费的直接接收人,且一审开庭时小孩已经成年,原告应当是小孩。法院考虑到案件实际,虽然小孩没有按协议约定去拿取抚养费,但女方认为其实际垫付了男方应付的抚养费,所以女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四、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以收据、发票等为依据按次支付”
本案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的学费(含培训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以学校的收据、发票等为依据按次支付。”这一约定的本意是保障男方在孩子生活学习方面的知情参与权,女方需要拿出具体详细的收据、发票、支付记录等费用支付证据。同时,男方也能通过这些凭证了解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按次支付”这一方式避免了男方在抚养费上突然的支出,孩子定期拿取抚养费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男方的支付压力。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方式让孩子按次去拿取抚养费,起诉后才将相关票据通过微信发给男方,这种积累多次费用一次主张的行为欠妥,这样的行为不但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对孩子在信守承诺上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五、关于学费(尤其是培训费)支出前的协商义务是否应当征得不直接抚养方的同意
男方有对孩子学习情况,尤其是课外培训有知情权,女方和孩子应当提前与男方协商课外补课事宜,并告知大额教育培训费的支出情况。孩子学校有提供免费的周末和假期补习,而不完全按学校的安排参加学校的学习,女方仍单方面支付校外补习班费用,并且未与男方商量并征得男方同意,这大额的培训费用是否属于必需费用是存在争议的。尤其是,女方仅仅举示写有一个小孩名字的费用票据而没有举示写有另一小孩名字的票据,由于案涉双胞胎姐妹同班,不排除该票据对应的费用是两个小孩共同的培训费(理论上存在一个人购买培训课两姐妹共同使用都可能)。
六、关于医疗费、美容费是否应支付
孩子生病的情况女方应及时告知男方,男方购买有子女医疗补充保险,也曾报过该保险,若女方和孩子及时把孩子生病情况告知男方并提供病历资料及时报销,也可报销保险部分医疗费,女方和孩子不及时提供报销凭证导致医疗保险的损失,这一部分是否应由男方支付是值得商榷的。
小孩的美容费与常规医疗费用不同,这部分费用是否也属于抚养费的范围有争议,这些费用的支出应征得男方同意,而不是一个人独自决定。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女方认为这些费用该支出,也应该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保留开支必要性的证据。
七、二审法院组织调解
一审法院虽然没有支持美容费,但还是支持了女方大部分的诉讼金额。原告及迪正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还是欠妥,依法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基于迪正律师提出的观点和本案证据,以及这类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但要考虑法理也要考虑人情),二审法院通过调解,减少了一审判决金额,男方仅需支付一审起诉金额的一半左右。男方达到了本案应诉的目的:适当减少裁判金额、让孩子明白相应的道理,尤其是让孩子明白相应的道理这个目的。
八、即将面临的大学期间抚养费问题
小孩高中毕业后上大学,属于成年人了,父母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了。但是,如果离婚协议对抚养费有约定的,一般还是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本案离婚协议约定“......,孩子上大学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商量每月生活费的支付金额”,男方根据自己和孩子当前的实际,正在跟小孩沟通处理大学相关费用。
迪正律师一直秉承“启迪权利,求正个案”,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辩护意见,倾力拼争,依法实现委托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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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离婚协议约定非常重要,是今后处理因离婚而产生的抚养、探望(易被忽略,最好约定清楚)、财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2、培训费等教育费、大额医疗费用(尤其是美容费用)需提前征得不直接抚养方同意,并保留费用支付的票据凭证;
3、如果小孩大学期间费用承担没有约定,今后很可能在父母双方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不同的认知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