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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重庆市梁平区的女方周某与贵州省德江县人男方张某,于2014年在外务工时自由恋爱,2014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3月13日生育一子。由于张某经常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一年后,各自分开在外地打工,男方张某一直在福建务工至今,期间通过电话谈及离婚,男方张某口头答应,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而不回来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周某想尽早离婚,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只好选择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请求将婚生子周某某判归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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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周某某跟随原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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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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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迪正律师接受女方周某的委托后,综合全面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委托人想要离婚和争取抚养权的基本诉求后,发现本案看似一件很普通的离婚案件,但涉及到两个比较典型又难以处理的问题:到底在哪个法院起诉?以及如何在被告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争取让法院一次性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关于在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在被告处起诉是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委托人女方周某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梁平区,而对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在贵州市,现又长期在福建省务工,一般的做法是到贵州起诉。但如果到贵州或者福建起诉都比较麻烦,不确定性更大,委托人也希望尽量在重庆起诉,加上为了方便沟通和有利诉讼的考虑,故迪正律师决定争取在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情况复杂,法院起初并不受理,经过律师与立案法官的有效沟通和积极补充力所能及的便于立案受理的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被告就原告”的例外规定,最终成功在梁平区人民法院立案。
二、关于在被告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争取让法院一次性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的问题
被告虽然之前口头同意离婚,但就是逃避不露面,这会对法院判决离婚增加极大的难度,并且这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这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判决不准许离婚。在迪正律师之前所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基本上没有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有些两次甚至三次都没有判决离婚。因此,对于本案,迪正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代理工作:
1、就传票送达的问题。通过与法官的书记员沟通,成功将传票送达到被告(被告打工的准确地址记不太清楚)。
2、迪正律师与书记员沟通,促使书记员通过电话与被告简单了解情况,让其内心确信被告同意离婚并将此转达给法官。
3、由于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被告不到庭法官很难判离婚。考虑到被告不会到庭,如果有书面答辩意见,就有助于法官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作判决,律师又与书记员进行沟通,书记员接受律师的建议并电话要求被告寄书面答辩意见,但是,此时被告不再不配合法院,拒不寄书面答辩意见。
4、基于被告不准备出庭,又不寄书面答辩意见给法官的情况,迪正律师决定通过委托人的妹妹与被告通过微信交流取证(并督促其最好寄书面意见给法官,虽然最终未果,但不能放弃每一个对委托人有利的机会的争取)以证明被告同意离婚;同时收集到被告的抖音证据以证明被告也认为这段婚姻其实已经名存实亡。通过这些证据来达到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目的,为下一步说服法官支持我方主张做好力所能及的证据上的准备。
5、庭审举证结束后,法官宣布暂时休庭,并明确告知原告这次不能判决离婚,此时迪正律师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现有证据,并充分考虑到法官不敢判决离婚的顾虑和所担心的问题,根据多年办案的经验与法官进行了于情于理于法的有效沟通,法官当即改变决定并当庭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
至此,本案划上圆满的句号,处理结果远远超过委托人的预期,不仅出乎意料第一次就判决离婚,而且从立案到判决速度之快以及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恰到好处的处理也是超出意外的。否则委托人还要等待至少一年以上才可能离婚,其身心、时间、精力方面的损失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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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在离婚案件中,若对方不同意离婚,起诉方需要做好起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思想准备。虽然本案法院一次性判决了离婚,但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2、注意第二次离婚起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条件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将不会受理。
3、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以上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