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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概述】
2019年6月23日张三和甲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期限为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4日。张三认为,因甲公司的原因导致2020年9月15日才交付,逾期长达337天,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2173元。因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23590元。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张三不服申请再审。
02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公司延误工期24天,仅判决甲公司向张三支付915.17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张三的再审申请。
03
【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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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本案历经4次诉讼,张三有着异于常人的耐心和决心,认为他的诉求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可在迪正律师看来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张三的诉讼请求不能够完全实现。
在第一次诉讼中,迪正律师认为:张三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张三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因为合同有效才会产生约束当事人双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订立的过程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已经成立的合同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代理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张三的诉讼请求没有请求权基础,故而法院全部支持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张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后,张三又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甲公司再一次选择相信迪正律师,并全权委托代理人出面解决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甲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
针对第一个问题,迪正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收集、解读和综合分析后,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张三举示的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交付证明》中载明的是已将装修工程交由张三使用,说明是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就已交付并非当天交付。
2.甲公司举示证据证明2019年11月6日就完成了案涉房屋的装修,其随后根据张三要求只是对个别地方进行增值微调服务,与张三主张的2020年9月15日相差快一年,不符合常理。
3.张三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甲公司向张三出具《交付证明》。
4.甲公司出具《交付证明》的真实意思是,张三欠甲公司的装修费用尾款两套7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只需张三支付2500元,甲公司不再主张其尾款并仍提供后期服务。
最终,法院采纳迪正律师的意见,仅仅支持了张三主张的延误工期337天中的24天。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迪正律师结合案涉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张三提出的损失赔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张三的房屋是否正常营业,取决于张三自己本身等综合因素。即使张三的房屋要作为民宿,其价格更是由房屋的朝向、楼层、所在小区的环境、室内所布置的家具家电设施、装饰装修风格、淡旺季节来决定,其周边民宿的价格不具有参考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迪正律师的意见,仅仅支持了张三主张的损失金额23590元(最开始主张的32173元)中的915.17元。
后续的二审以及再审中,迪正律师的代理意见均得到法院采纳,并驳回了张三的上诉请求及再审申请。
案件结果达到了委托人心中理想的状态,表示非常的满意。
05
【警示与提醒】
1、业主在装修公寓房屋时,应当尽到审查装修公司资质的义务,否则签订的装修合同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合同一旦无效将导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费用在诉讼中丧失请求权基础,从而无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2、装修房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件事情,无论是装修公司还是业主,我们都要注意装修的时间点,保存好相应的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