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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甲公司与张三于2021年5月签订演艺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张三提供互联网线上线下的演艺支持服务,而张三承诺其为甲公司旗下的艺人,在合同期间不得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2021年10月中旬时,张三因个人原因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离开公司,后11月在其他直播平台帮助朋友进行了暂播。后甲公司知道此事后,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与张三的演艺合作协议、并要求张三向其赔付违约金40万元,以及甲公司因履行演艺合作协议支出15万元的费用、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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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演艺合作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张三之日解除,即2022年5月22日解除。张三向甲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以及公证费、律师费,驳回了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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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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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主播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因此,网络主播与娱乐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接蹱而来。对于此类的新型纠纷案件一出现便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案也正是该新型纠纷的一种。迪正律师在接受网络主播张三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张三的被诉的整个过程,指导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本案焦点问题针对性地制定了解决方案。迪正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什么?
网络主播和娱乐公司首先关注的问题是他们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迪正律师从以往代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来看,判断双方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普通合同关系,关键就看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是否是平等关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职务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普通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且合同的双方主体是一个平等的合作关系。
本案中,张三与甲公司签订演艺合作协议,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说明甲公司为张三提供演艺平台,张三则为甲公司提供演艺服务。在协议当中,甲公司和张三在法律关系上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普通的合同关系。
二、张三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后,双方的合作协议是否解除?张三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张三于2021年10月中旬在微信中向甲公司的负责人提出了离职,并在线下向甲公司提交了辞职材料。
法院认为张三只是单方的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协议,甲公司未作出同意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合作协议并未解除。因此,张三离开甲公司后,在其他直播平台帮其朋友进行了暂播。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前未经甲公司同意离开公司并在他处进行直播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最终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三、甲公司要求张三支付15万元的履行合同费用是否合理?
迪正律师经过了解案情以及全部证据后,认为甲公司的该请求不合理。首先,根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来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因履行合作协议而支出了15万元费用。
此外,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当中也未明确约定甲公司因履行该协议需要支出15万元。并且,迪正律师在庭审中也辩称道,甲公司在无任何费用凭证的同时,也无法证明该15万元费用均只是履行与张三之间的协议费用,毕竟甲公司旗下并不是只有张三一个艺人。所以迪正律师认为该请求不合理,最后法院也支持了迪正律师的观点。
四、甲公司主张4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这是本案最重要的焦点。此类合同关系中,一般是网络主播违约,娱乐公司在与签约时都约定违约金很高。虽然法院认定张三存在违约行为,但张三真的需要向甲公司赔付高额的违约金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迪正律师认为根据实际合同期间长短、合作期间的收入水平等具体履约情况和甲公司关于的损失证据,提出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当大幅度予以减少。
一方面,迪正律师根据本案证据从正面一一分析,证明本案中违约造成损失很小。另一方面,迪正律师从张三的工资发放上发现甲公司存在违约的嫌疑,及时提出反诉,提出甲公司也应当支付张三较高金额的违约金。虽然最后法院并未支持迪正律师的反诉请求,但最终法院只支持了甲公司5000元的违约金,迪正律师的反诉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相当于起到了间接性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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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普通的合同关系。若签订的是普通的合同,则需注意在解除合同时对方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或约定的解除情形。
2、一旦签订合同后,对于自己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应当按质按时的履行,若在这期间出现其他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时,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与对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