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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张三通过微信兼职群认识了李某,在李某的安排下开始为其购买电话卡,并将电话卡插入GOIP设备使用,以此获得“丰厚”的报酬。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张三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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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三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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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金额。
《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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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容易受到校园周边不法分子的蛊惑,参与出售、出租“两卡”,沦为“工具人”。
本案中,被告人张三属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是在找兼职的过程中误入歧途,面对高报酬低投入的工作,往往容易失去基本的判断。被告人张三对犯罪工具GOIP设备可以说是从未见过,更不会知道该如何使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三一直听从李某的安排,没有也没有能力参与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本案中起着辅助、次要作用。因此,应当按照从犯的标准处罚。除此之外,被告人张三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刚满18岁,原本将于不久后通过军检正式入伍,此次涉嫌的犯罪行为,纯属社会辨识力不足所致,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张三积极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经过本所律师的认真分析,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认罪认罚且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机关的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中间环节,向前连接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向后连接着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刑辩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在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本案中,经过本所律师与检察院的多次合法联系和沟通,最终检察院同意将50000元罚金变更起诉为8000元。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律师,我们要利用我们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对案情进行充分的分析,找到有效的辩护点进行辩护,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迪正律所一直以来不仅专注于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并且也在不遗余力的承担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希望能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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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请勿将银行卡或电话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任何人,小心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2、贪小便宜注定要吃亏!贪念一起,随时都会掉入“陷阱”,警惕因小失大。
3、不要错帮他人购买电话卡、银行卡,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