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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丨消费者认为减肥服务不科学,要求三倍赔偿怎么办?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3-03-24 1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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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概述】

20224月,张三经过朋友介绍,对A门店的体型管理减肥服务产生兴趣,经过咨询了解后,决定在A门店接受减肥服务。减肥服务提供一段时间后,张三认为其身体出现不适情况,并认为A门店提供的减肥方式不科学,既没有达到减肥的效果,甚至对其身体造成了伤害。张三与A门店协商无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A门店退还全部的减肥费用4800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的商品价款14400元,同时支付交通费1000元、医疗检查费用1929元和所受损失的二倍惩罚性赔偿5858元,合计27987元。

02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三与A门店的减肥服务协议解除,A门店退还张三剩下的未提供服务的费用2600元及一小部分医疗检查费200元,驳回张三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大部分由张三承担,A门店承担小部分。

A门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张三的医疗检查费不应由其承担,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A门店不应承担张三的部分医疗检查费用,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A门店不承担张三任何的医疗检查费。

03

【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4

【迪正律师说】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人们对减肥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进行减肥服务,提供减肥服务的机构和门店也越来越多。本案就是一起因提供减肥服务而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A门店接到法院关于张三的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委托了迪正律师代理案件。迪正律师向A门店的负责人全面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整个事情经过,即张三在A门店接受一段时间的减肥服务后,觉得身体不适后,去医院做检查,结果显示其身体各项指标正常。但张三还是不依不饶,认为是A门店提供的减肥服务导致其身体不适,多次找人到A门店去闹,严重影响了A门店的经营。不仅如此,张三更是在A门店周围张贴大字报诋毁A门店,对A门店的声誉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更使得门店生意下降。A门店与张三协商未果后,张三还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经过多次调解,也没有协商一致,双方更是发生过肢体冲突,并且已经报警。

结合A门店对案情的叙述,迪正律师也同时了解了A门店的诉求,收集整理了本案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分析本案的关键点主要在于A门店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无证经营,以及是否存在欺诈,张三要求A门店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和二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迪正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出发,针对张三认为A门店属于非法经营、无证经营,以及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责任和二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说法,从以下三点意见出发,一一进行反驳。

一、A门店是有相关的经营资质的。迪正律师提供了A门店的营业执照,证明A门店于2022525日变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有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后又于2022621日变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有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张三是2022526日向A门店正式付款购买减肥产品,双方正式建立合同关系是在被告取得相应资质之后,因而A门店不存在超出经营服务的经营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无证经营,张三要求三倍赔偿责任和二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能成立。

二、A门店不存在欺诈行为。为了证明该观点,迪正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单中写明“执法人员已于2022621日和202274日到A门店现场检查,并查看了减肥产品和A门店的经营资质、合格证、进货发票、使用的有效期等符合要求.....。”说明A门店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不存在欺诈,A门店也不存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张三提供的行为。因此,张三要求A门店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和二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要求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A门店提供的减肥方式是科学的。为此,迪正律师提供了门店记录的张三的《美容护理档案表》,详细记录了张三接受减肥服务的全过程,认为即使张三的减肥效果不显著,也不代表A门店提供的减肥服务是不科学的,因为减肥效果因人而异,与张三的个人体质,以及是否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合理的饮食、锻炼也有关系。此外,通过张三在医院的检查结果——身体的各项指标均正常也可以得知,张三所说的身体不适情况不属实,即使属实也与A门店提供的减肥服务无关。

最终,法院支持了迪正律师的上述全部观点,认为A门店提供的减肥服务不存在欺诈,A门店的经营属于合法经营,驳回了张三关于主张A门店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和二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双方已与继续履行完合同的需求,判决合同解除,A门店退还张三剩下未提供的服务费用。针对该结果,A门店表示十分满意,该判决结果成功的挽回了A门店的声誉,也将A门店的损失降到了最低,达到了A门店的预期。

05

警示与提醒

1、作为提供减肥等美容服务的门店、机构,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提供的产品也须有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避免因非法经营和无证经营给自身造成隐患。

2、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减肥等美容服务过程中,要事先调查了解机构、门店是否有相关的资质,所使用的产品是否是合格产品。同时,接受减肥服务时要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和减肥效果量力而行,发生身体不适时,及时就医治疗。

3、服务合同出现纠纷后,无论是机构、门店,还是消费者都要注意第一时间固定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再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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