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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概述】
女方与男方经人介绍恋爱,二人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的孩子。女方与前夫育有二子,男方与亡妻育有二女,均跟随两人一起生活。婚后,由于家庭生活不睦,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女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幢八间砖木结构住房。然而,对于该幢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与女方的观点存在根本的分歧。
02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依法组织的调解,最终女方与男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未对该幢房屋进行分割。随后女方又单独就房屋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03
【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立法精神。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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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本案涉及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两个阶段。迪正律师接受男方的委托后,全面详细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同时结合男方的诉求,制定了最适合男方的代理方案。同时,迪正律师针对离婚部分和财产争议部分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两个大的代理思路。
第一,关于离婚部分的代理思路。代理离婚纠纷,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来确定代理策略。本案中,委托人男方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迫切地想要结束与男方之间不和睦的婚姻,但其认为涉案的八间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予以分割,而对方当事人女方对于案件的基本态度则是要求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
迪正律师结合双方的态度,从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响应法官的调解协议,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委托人男方的离婚意愿,并且成功地促使人民法院搁置了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使得委托人男方在整个离婚案件中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
第二,关于财产争议部分的代理思路。由于之前充分利用法院的调解,我方已实现离婚的目的,没有了婚姻关系的羁绊,不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事实上,我方都处于上风。当然,即使如此,本所律师依然坚持稳扎稳打的战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反驳女方的主张,并围绕诉争房屋是男方婚前所建这个关键点,举出了证人证言、买卖合同等证据。对于女方提出的婚前协议,迪正律师也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
同时,经过查证,迪正律师发现,由于诉争议房屋没有向规划部门申请并取得合法的批建手续,不具备分割条件,由此更加确信女方不会实现其分割房产的目的。果然,最终法院采纳了迪正律师的全部观点,以男女双方诉争的房屋是在原土木结构房屋拆除后改建,依法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并取得合法的批建手续,负责不受法律保护,而案涉房屋既没有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建造手续,也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不具备分割条件,一审平均驳回女方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取得了不错的结果,既实现了男方想要离婚的想法,也避免了男方房屋依法被分割处理,男方大获全胜。委托人男方也一再表示,对本案的裁判结果非常满意。
05
【警示与提醒】
1、若房屋是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款的,男女双方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2、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登记前约定归属,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3、对于起诉离婚的案件,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法院一定会进行调解,可以利用调解阶段有策略地实现离婚或者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