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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这是一个离婚纠纷,男方与女方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下一子。双方由于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别,经常发生争吵,且男方缺少家庭责任感,常常不回家,甚至公然在外和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时,男方无稳定收入,房屋按揭、家庭生活开支大部分由女方负担。女方认为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利益,遂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争取儿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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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女方第一次起诉,法院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驳回了女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一次判决半年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经过迪正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男方按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并承担小孩教育费、医疗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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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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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争取孩子抚养权有时候是离婚纠纷中双方最主要的争议之一,有时候男女双方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互不退让。本案主要就是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在本案中,男女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法院会将孩子判给谁呢?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如何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呢?接下来,我们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首先,迪正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认真细致地聆听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表示一定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并详细了解男女双方的收入、工作、学历、父母、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小孩平时的照顾等情况,从而发现了本案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突破口。
第一,从小孩原先的生活来看,小孩一直跟随着女方一起生活,由女方及其父母照顾抚养,如果判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因此小孩跟着女方一起生活更为合适;第二,从收入来看,女方有稳定工作,有固定收入,而男方无固定工作;第三,从学历来看,女方为大专毕业,男方为中专毕业,女方受教育程度要高于男方,这样更有利于小孩今后的教育成长;第四,从家庭责任感和经济能力来看,女方负担大部分家庭支出和孩子的抚养义务,而男方却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顾,对小孩更是毫不上心。
迪正律师以这四点为突破口,多方收集并调取各种证据,比如女方的收入证明、男方的失业证、女方父母出具愿意协助抚养小孩的承诺书、女方和男方的学历证书、女方承担家庭的各项支出证明、女方抚养照顾小孩身体和教育的各项证据材料等,从而有力地证明了小孩与女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值得一提的是,在迪正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奋力争取下,法院支持了迪正律师的观点,相信孩子由女方抚养更加合适。最终,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女方取得小孩的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并承担小孩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此,本案达到了委托人女方的目的,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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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2、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面要证明自己这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比如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生活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自己这一方有更好的抚养教育能力和条件,且父母愿意协助抚养孩子;另一方面,可以证明子女跟着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一方用抢夺、隐藏等方式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给这方。因而,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要冷静理性,不要作出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