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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张三的大学同学李四于一年前,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双方当时没有签署借款凭证,张三委托了其同事将钱通过银行,直接汇给了李四,将钱汇给李四,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出具书面借据。还款期限届满,李四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
02
【案件结果】
法官最终认可了借款事实的存在,依法判决李四按期偿还借款,并承担借款逾期利息。
03
【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206、207条。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4
【迪正律师说】
熟人之间借贷,很有可能会出现不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迪正律师也多次接触相关案件。此类案件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收集的证据足以让法官相信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而不是虚假诉讼。
本案同样如此,由于没有书面的借款协议,若想充分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有借款事实,就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通过对整个案情的详细研究分析后,迪正律师有条不紊地展开了证据的收集工作。
针对于汇款事项的证明,迪正律师有针对性地向代办汇款的张三同时收集了代办汇款证明,同时搜集、打出银行客户回单、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等。针对于张三与李四的借款过程,将张三与李四的短信来往记、聊天信息等整理汇集。也幸好,张三在整个借款过程中,积极向李四催款,聊天记录较多,比较能够印证借款事实。最后迪正律师通过收集的以上相互印证、逻辑闭环的证据,形成了一个清晰、完整的证据链。虽然双方之间的借款是口头约定,但是法官还是最终支持了迪正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可了借款事实的存在,依法判决李四按期偿还借款,并承担借款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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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他人借款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就借款双方身份信息、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并签字捺印、注明时间。
2、借条上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等费用,降低损失和风险。
3、确实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一定要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方式,减少资金损失风险。
4、当他人欠钱不还时,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