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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 原告及起诉金额的确定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11-08 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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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张三、李四通过某公司与王五有供货来往,两人为王五供货后,王五向两人出具《欠条》对所欠货款进行结算,但之后王五却拒绝支付欠款。该《欠条》没有注明具体的债权人是谁,并且《欠条》注明的时间也有问题,导致在表面上王五已经不欠两人货款。

02

案件结果】

经过迪正律师的努力,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并且二审以调解书结案,王五最终主动支付全部欠款。

03

【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原《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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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1、本案证据对委托人十分不利,败诉风险高

接受张三、李四的委托后,迪正律师仔细分析了《欠条》、送货单、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相关证据对张三、李四其实是很不利的。尤其是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欠条》。本案中,王五一直拒绝支付货款,在出具《欠条》时,没有注明具体的债权人是谁,更是在欠条落款期限上做了手脚,导致有几笔货款收条备注的支付时间时间与《欠条》上时间相对应。但是这几笔货款是其他款项的支付,而非《欠条》上所载欠款。

更加不利的是,由于供货之间钱款交易频繁,张三与王五之间其实还有多笔转账记录等,这导致表面上王五几乎已经还清了《欠条》所载货款,张三若向法院主张还款,很有可能败诉。同时,因为张三、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供货往来,主要是张三进行联络,导致李四与王五没有明显的实际交往。李四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王五还款,也很有可能败诉。所以迪正律师欲向法院就本案起诉,必须辨明两个问题:首先,张三、李四中以谁作为债权人起诉,败诉风险更低?其次,应当以多少金额起诉才能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2、以谁作为债权人起诉、以多少金额起诉,败诉风险更低?

迪正律师仔细研究了这个问题,从《欠条》内容出发,寻找破解之策。《欠条》没有注明张三、李四谁为债权人,但是注明了厂家商标,其表述为“今欠XXX(商标名称)厂家货款”。于是,迪正律师收集到关于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上面的注册人为李四。而张三、李四供货给王五的公司名称完全不同于该商标。这就给李四凭《欠条》以自己名义起诉王五提供了证据支撑,李四作为原告适格。

同时,由于李四与王五没有直接的转账往来,王五便难以以与张三的转账交易、收条等抵扣《欠条》所欠货款。于是相较于单独以张三的名义起诉,以李四的名义起诉王五支付全部货款,其胜诉的几率更大,并且能够获得最大利益。迪正律师便以李四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王五。

果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方如我们预料的一样,利用转账记录、收条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狡辩。不过由于我们已经提前准备好了应对计划,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所有的诉求,依法判决王五按时偿还欠李四的货款,并且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尽管被告上诉了,但是由于我方一审获得了极大的优势,被告无证据足以支撑自己的上诉请求,在极大诉讼压力下,最终选择同意调解,并且主动归还了全部货款。

案件了结之后,本案委托人李四向迪正律师表示,自己当初都快放弃了,但是却没想到还能把货款要回来,而且对方还如此主动积极地偿还了所有的欠款,对此结果感到意外的同时,内心也感到十分欣喜。此案在其他人看来,即使起诉到法院,肯定也要败诉,但是迪正律师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用法律眼光进行分析问题,用专业的能力来解决问题,最终将一个看上去会败诉的案件,转为胜诉案件,请求成功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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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签订欠条时,可以详细注明出借人、借款人的详细信息、欠款的具体内容、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期限、违约后的责任分担等事项。

2、对方未及时支付货款时,一定要尽快催收,尽量以书面等方式对货款进行明确,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为货款提供担保。

3、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尽量做到每一笔货物供应、每一笔交易转账都有凭证可以印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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