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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 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10-15 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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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男女双方离婚时,男方获得了房屋产权,但是需支付女方50余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以及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男方(以下称被执行人)不履行,女方(以下称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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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相关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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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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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本案申请执行人委托迪正律师代理其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系统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可供执行,只有案涉的自住房屋一套和一辆汽车。汽车价值不高,不能满足执行标的的要求,房屋的价值能够满足执行标的的要求,但该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年老多病的七十多岁的父亲一直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在此房屋,且该房屋尚有部分按揭款没有还清。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非常关注的问题。现实中,很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认为唯一住房是不能执行的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以其唯一住房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而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法院不能处置其唯一房屋。

1、“唯一房”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被广为流传的由来

关于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误解,来源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

由于执行的标的物是房屋,要想以房屋对应的价值偿还债务,有个前提就是房屋一定要“变现”,而房屋变现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根据上述“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变现”,那结果就是执行不了。

该规定出台之初,由于法院执行力量配置不足、执行案件多、唯一房屋执行难度较大等原因,导致对唯一房屋的执行上多采取有利于被执行人的理解而停滞执行,“唯一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就流传开来了。

2、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答案是

实际上,从来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存在很大差别,只拥有一套住房但该房并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其目的只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房子被拍卖、变卖、折价还清债务后,其剩余款项足以维持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或者执行前留足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款项去租房居住,这都是保证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方式。举个极端例子,被执行人不可能一边住着豪宅,一边推脱没钱执行吧,这肯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利于推进司法公正的。随着越来越重视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对“生活所必需住房”的理解越来越采取对申请执行人有利的理解,加大了对唯一住房的执行力度,以兑现法院判决。

3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地协助和促进执行法官有效破解案涉难题并执行到位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担心能不能执行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但是,唯一住房的执行难度确实更大,经常会遇到不小的阻碍。

被执行人以其共同居住的父亲年老多病为由,将老年人推出来作为挡箭牌,多次拒不配合执行,坚决不配合法院推进拍卖程序、不腾房、不搬家。同时,因为执行法官人手不足、承办的案件较多,难以以全部精力专注于此案件。一时间本案的执行陷入停滞状态,难以继续。

把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孕作为挡箭牌,阻碍执行,这都是不合法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将老父亲推作挡箭牌的行为,当然不能得逞。

迪正律师作为本案的执行律师,充分发挥迪正律师根据“有效辩护、倾力拼争、团队协作”的办案原则总结出来的“快、准、狠”的执行律师办案风格,立即安排专人加强与执行法官的持续跟进式联系,从案件实际出发找切实可行且具备可操作性的精准有效处理方案,协助法官在文明执行的基础上依法下狠手给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压力。

案涉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司法评估的房屋价值120万,执行该房屋后剩余款项足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针对于被执行人因为父亲年老行动不便、不能腾房的理由,迪正律师提出方案:预先帮助被执行人在同小区租赁房屋,并以执行案涉房屋的剩余款项扣除租金,保证其执行后的住房问题,虽然被执行人没有接受此方案,但此方案的提出有力地堵住了被执行人后面拒不腾房的借口。同时,迪正律师从法律层面结合本案实际,就各种具体执行手段向执行法官提出申请和合理化建议,提出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持续对被执行人施压,推进尽快执行到位。

对于迪正律师提出的一系列合理合法的强烈而理性的建议,执行法官采纳了这些建议,并加大了执行力度,被执行人最终感受到了执行的压力,主动腾房、搬离了案涉房屋。房屋拍卖程序终于顺利进行,所得拍卖款项让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05

【警示与提醒】

1、尚未执行前,如果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要及时申请保全,防止日后执行困难。

2、申请执行时,要注意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事先学习,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3、在执行过程中,就算家中有老、弱、病、残、孕,但这都不是被执行人可以拒不履行债务的理由。

4、离婚分房产时,要了解法律上相关规定,从长远角度、实际情况进行考虑,防止出现虽获得房产但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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