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迪正律师专业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来以案说法,分享我们的办案思路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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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张三看房时看中了某开发商在巴南区一个楼盘的房屋,并于当日签订该房屋的认购协议书,约定张三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屋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
张三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回家考虑后,不想购买此房,但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张三仔细看了认购书后也认为退定金无望,但又心有不甘,还是想把定金要回来。后来,张三经人介绍找到迪正律师,起诉该房产公司要求退回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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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开发商公司退还张三全部的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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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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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日常生活中,有一些购房者付了购房定金后,因为各种原因不想要房子了,却很难拿回购房定金。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购房者败诉居多,购房者自己觉得无法要回定金而主动放弃定金的更多。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购房者没有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如何有效地结合实际情况将法律规定运用到自己亲身经历的购房实践中,最终只能自认倒霉;另一方面购房者没有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而进行起诉,最终导致败诉结果。
但根据相关规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给付定金后,如果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正式购房合同不能签订,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为购房者一方原因导致正式购房合同不能签订,开发商将不予退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所以在本案中,迪正律师接受张三委托后,立即要求张三改变维权思路,依法收集因开发商原因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证据。迪正律师凭借对法律法规的正确解读、对案涉合同的详细研究,协助张三收集到了有利证据,立即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根据本案收集的证据,张三本是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的。起诉后,开发商认识到败诉的风险,主动表示愿意返还定金,加之张三本人也接受这个条件并愿意放弃返还双倍定金的要求,迪正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协助法院调解达成由开发商返还张三购房定金的民事调解书,张三依法维权成功。
迪正律师先后成功办理了重庆主城各区多个楼盘的商品房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的案件。此类案件从表面上看,开发商的认购书对购房者约束非常严苛,似乎退不了定金。但是,只要我们准确理解、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并打破日常思维,用法治思维进行分析并有效地依法取证,是可以成功要回定金,或者双倍要回定金的。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判决案件,将在后续“迪正说法”的中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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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 购买不动产等贵重财产时,一定要全面了解、慎重考虑之后,再表明自己的购买意图,规避风险;
2. 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要注意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补充协议的条款,对于一些重大的、涉及自身主要权利的条款更需要理解透彻,要求出卖方履行详细说明、解释条款内容的义务;
3. 当遇到出卖方无理要求时,不要忍气吞声,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购房者付了定金后,不想要房子了,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转变思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