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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 “捉奸在床”法院就会判离婚吗?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08-19 13:25:04

用迪正律师专业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来以案说法,分享我们的办案思路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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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女方与男方自由恋爱,于2008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育一子。婚后,男方经常在外拈花惹草,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女方想要与男方离婚,但由于双方无法就孩子的抚养权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女方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文主要讲述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的情况,本案中男女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有关抚养权的问题我们会在后面的文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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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本案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但是第二次起诉时,法院经过综合考量,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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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原《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现《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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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本所律师接受女方的委托后,就女方提供的男方不雅微信、捉奸在床的录音等证据,针对女方对该证据效果的疑惑,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第一,有捉奸在床的证据是否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同意夫妻双方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起诉一方又没有法定理由的话,法院基本上是判不离。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捉奸在床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在个案中,法官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另外离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婚姻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完整和社会的安定,夫妻双方的情感也十分复杂。所以在实务中,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十分慎重,会尽量秉承以和为贵的精神,给夫妻双方一个机会。在过错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就成功判离的情况较少。所以,起诉一方认为有捉奸在床的证据,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的想法是错误的;

第二,有对方捉奸在床的证据是否能够多分财产或者让对方净身出户?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婚外情的,基本上不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原《婚姻法》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有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唯一会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不论女方是否有“过错”),没有其他法定情形就按这个基本原则分割财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施行)第十九条:“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中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之规定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第四十六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取代而不再适用。

第三,有捉奸在床的证据是否就能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能力的局限性,一般情况下一方只能证明对方与婚外异性言词暧昧,行为亲密,偶尔发生性关系,很难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更不用说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了。目前在部分的法院判决中,也存在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展到通奸的行为。所以说,有捉奸在床的证据也只是可能能够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一定能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女方向法庭举示了男方的不雅微信、捉奸在床的录音等证据。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对男方在外与一异性关系密切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有感情基础,女方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上男方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缺点,保证今后不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坚持不肯与女方离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所律师代理大量离婚案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即使相关证据十分充分、对方是过错方,如果对方坚持不肯离婚,法院一般会判不离。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成功判离的情形较少。

此后,由于男女双方的关系确已破裂,难以修复。所以,本所律师代理女方女方进行了第二次起诉,最终法院支持女方的离婚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综上所述,捉奸在床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并非特别大,当事人如果要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改变一下思路,切忌一味地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而忽视其它更有利的证据材料。另外当事人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也要做好第一次起诉法院难以判离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减少生活上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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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婚姻中如果有出现第三者的情况,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照片、视频、微信等,但是也不要太过于注重收集这方面的材料,而忽视其它更重要的材料,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等;

2、准备离婚前,要注意收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线索(例如存款情况、房产情况、股权凭证、财产代持协议)等,规避财产被转移风险;

3、如果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需要写清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相关条款,避免因条款的错看、漏看导致合法权益的损害;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家暴情况,立刻报警、并做好伤情诊断。报警记录和诊断报告是证明家暴行为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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