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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 公司拒发全年绩效工资,员工如何维权?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08-13 14:10:37

用迪正律师专业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来以案说法,分享我们的办案思路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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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2年5月,张三被A公司聘用,担任高管。2013年1月1日,张三再次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9月,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成立了九龙坡分公司取代A公司。2013年12月8日,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8日,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公布了《关于辞退原A公司副总张三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规定公司高管2013年的绩效工资以公司的年终考评的结果为准。结果张三在年终考核中A公司的考评得分为零, 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便以此为由认定张三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也为零,拒不发放张三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

02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一审判决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向张三支付2013年的绩效工资125333.33元,B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向张三支付2013年的绩效工资105000元。

03

【迪正律师说】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14年5月6日,张三来到本所,向本所律师咨询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经过交谈,本所律师得知,张三原是A公司的高管,月薪逾两万,全年的绩效工资超过十万。2013年9月,B公司吸收合并了A公司,并于12月8日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同时还拒绝向张三支付2013年的绩效工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三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处理追索劳动报酬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代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A公司的考评结果,张三要求2013年度绩效工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本所律师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法院认可本所律师提出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向张三支付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

判决生效后,B公司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负累,我方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最终的调解结果为,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张三支付2013年的绩效工资。

委托人张三表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本案的代理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化被动为主动的过程。在案件的初始阶段,尤其是仲裁结果出来后,对张三可以说是极为不利。但本所律师本着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倾力拼争的原则,不断核实案件有关证据,分析案情,最终成功扭转了局面。

本案的难点在于员工年终考核评分为0,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发放员工全年的绩效工资?

针对本案的难点,本所律师抓住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诉讼中着力分析B公司所提出的证据理由,并寻找其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成功发现了B公司提出证据的漏洞之处,比如:

1、B公司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充分证明公司全年存在亏损,公司的考评得分依据就被动摇;

2、B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复印件无法证明与原件一致,自然就没有证明力;

3、B公司也不能够举示绩效奖金的计算依据方式和发放办法;

4、B公司赖以认定的2013年度考评实施办法制定并公布于张三离职后,对张三没有约束力。

最终,经过多次开庭,本所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成功揭示了B公司举示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的事实,以切断了B公司证据链的方式,成功使得B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维护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律师办案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攻坚克难的过程,不管在办案的过程中是否占据主动地位,也不论案件的繁简程度和胜算大小,作为律师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拼争到最后。本所律师一直正是坚持此种理念,才能够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持平稳心态,最终得到满意的结果。

警示与提醒:

1、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忍气吞声,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在工作中,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发生劳动争议后,要收集好与工作相关的材料,比如劳动合同书、工资证明、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4、遇到劳动纠纷,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正确高效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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