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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份部分实施的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07-01 17:25:3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权利人应于2022年12月1日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凭证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有:

(1)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2)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3)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等情形。

2、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有新变化

国家铁路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明确了指甲油、普通打火机、充电宝、锂电池等物品的限制携带要求,及管制刀具判定标准;

(2)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

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1)《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2)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4、修改后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施行

日前,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改,自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5、《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施行。《规定》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包括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6、《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

日前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8、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7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财政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7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今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10、《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71日起施行,明确新建尾矿库的排尾、回水管道应避免穿越农田、河湖;采用传送带方式输送的应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流失和扬散;尾矿水不得与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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