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迪正律师专业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来以案说法,分享我们的办案思路和经验。
【案情概述】
张三驾车碰撞被害人李四,李四倒地后被相向行驶的被告人王五驾驶的车辆碾压头部,李四当场死亡,被告人王五驾车离开现场,交警认定被告人王五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三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李四无责任。
【案件结果】
被告人王五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五正好已被关押十个月,因此,二审改判后立即释放)。
【迪正律师说】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涉及如下问题: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结论来确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双车先后对受害人致害的二次致害交通事故与单车对受害人一次性致害有哪些不同的辩护思路?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如何界定?自首以及其他情节如何认定?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与翻供如何界定?
一、辩护思路
本所律师在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有关案情后,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分析了本案证据,并通过收集研究相关法理观点和司法判例,形成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存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瑕疵;
(3)本案系二次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不能简单地按一次致害死亡的思路认定相关事实;
(4)被告人王五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5)自首情节及其他情节的辩护。
二、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是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在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和听取被告人王五陈述后,认真分析,形成辩护思路;一审期间,就相关争议焦点问题与法官多次沟通,一审法官未采纳本所律师的意见;
二审期间,本所律师继续坚持一审辩护思路,期间为了辩护成功,亲自驾车到100多公里的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坚定了一审的辩护思路,并针对二审的实际,进行了更加充分的准备,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将一审三年零三个月的判决改判为十个月,此时被告人王五刚好羁押十个月,判后立即释放。
三、案件启示
本案的二审结果,对被告人王五从获得自由的角度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本案仍有遗憾,本所律师认为,严格来说,本案应当是无罪,但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以及一审法官的错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很不错的,被告人王五达到了恢复自由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对于正确的辩护思路我们要勇于坚持,敢于辩护!
四、警示与提醒
1、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2、开车时千万不要玩手机,比如用手机拍视频,玩游戏等。
3、夜晚开车,要减速慢行。
4、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慌张,更不要逃离现场,即使周围偏僻,无人知道,即使是在夜晚。首先,查看有无人员受伤,有人员受伤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抢救伤者,千万不要自己送伤者去医院,以免造成二次伤害;无人员受伤时,要保护现场,拨打电话“122”报警和报案,拍照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