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迪正律师专业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来以案说法,分享我们的办案思路和经验。
【案情概述】
某国有控股公司负责技术的项目管理人员张三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令重庆市A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查办,指控张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单位人员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移送重庆市B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一年时间的坚持不懈和努力,最终促使重庆市B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迪正律师说】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国有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受贿款与职务有一定联系的劳务费如何界定?下面了解一下本所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而被侦查的案件。
一、办案思路
本所律师在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有关案情后,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分析大量对张三有利的证据材料,并通过收集研究相关法理观点和司法判例,形成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部分涉案款不是受贿款,争取排除;
(2)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与理解,本案把张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侦查不妥,张三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3) 综合考量本案的相关情节,尤其是有利情节的充分利用,提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起诉。
二、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张三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在全面听取张三的案情陈述后,对每笔金额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提出法律意见;侦查终结时,检察院减少了一部分受贿款的认定,但是对张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未采纳本所律师的意见;移送审查起诉后,本所律师就张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部分受贿款进行辩护,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最终检察院采纳本所律师关于张三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部分款项非受贿款的辩护意见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结果,除了本所律师的有效辩护外,也得益于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的认真专业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与配合。
三、警示与提醒
1、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不要以身试法。
2、遇到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很关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有利于辩护律师构建精准的辩护思路,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