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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11月6日,张三因被告人李四到期未缴纳房屋租金,在李四外出时将房屋的锁换掉,李四发现后强行换锁进入房屋并且拒绝离开,张三遂报警,派出所民警A某和B某即着制服式警服到达现场,被告人李四情绪激动,暴力攻击警方,致警察受伤,李四因妨害公务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四因妨害公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1年。
【迪正律师说】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本是一件很平常的刑事案件,但是由于案件起因、执法者执法的适当性、案发时当事人的状态等综合因素使得此次案件非比寻常。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最大的维护李四的利益,本所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第一,本次事件的起因方面。本案起因是一场民事纠纷,被告人李四虽然有未按时缴纳房租的过错在先,但是房东张三在被告人李四的财物未搬走的情况下就改掉房间密码,阻碍了李四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使,张三应当采用合法的途径终止与李四的租赁关系而不是采取未经李四同意私换房间密码这种不当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张三的不当行为导致争议,被告人李四并无过错。
第二,执法者的执法适当性方面。按照法律规定,民警出警在判断警情是民事纠纷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的正确解决途径,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在本案中,两位警察在不了解案件起因,不初步分析案件性质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被告人李四去公安机关,这样的处理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再者,在当时的情形下,强行上手铐带离并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三,事发时被告人李四的状态方面。民警到现场时被告人李四的整个精神状态非常不好,从相关的证据记录可知,被告人李四此前因为身体不适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民警到时被告人李四尚未起床,意识并不是处于非常清醒的状态。警察的突然到访和生硬的态度及行为使甚少去警察局的李四产生一种紧张感和压迫感,再加上李四在幼时有被绑架的经历,警察的行为使李四产生创伤后应激反应做出过激行为导致此次案件发生,李四主观上的恶性是极小的。
第四,案件事实存在可疑之处。在本案中不仅是李四单方面对民警伤害,民警也对李四采取了诸如喷辣椒水等强制行为,相关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李四对两名民警造成的损害是在喷辣椒水之前还是之后。因为从已有证据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李四对两名民警的伤害情况属实,但是可以证明的是民警对李四也有使用辣椒水的行为,而究竟是李四的伤害行为在先还是民警喷辣椒水的行为在先,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不清。本所律师充分抓住这一点进行辩护,进一步降低李四的主观过错。
第五,缓刑适用条件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通过被告人李四所在社区出具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的情况说明,再加上被告人李四自身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使得被告人李四最终获得了缓刑的机会。
在众多的袭警案件中,甚少有被告人李四能够获得缓刑的机会。此次本所律师为被告人李四争取到的这样一个缓刑的机会不仅体现了本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极高的辩护水平,也让执法人员在日后的执法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要体现法律背后深厚的人文情怀。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律师,我们要利用我们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对案情进行充分的分析,找到有效的辩护点进行辩护,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迪正律所一直以来不仅专注于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并且也在不遗余力的承担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希望能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