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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 关于熟人借钱的那些事儿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06-30 18:20:15

用迪正律师专业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来以案说法,分享我们的办案思路和经验。

【案情概述】

这是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和被告黄某系多年朋友,被告黄某与被告苑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分三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共计32万元,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借款均是银行转账,第三次借款是现金支付。

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借款,被告黄某都拒不返还。后来,两被告甚至手机关机失联。李某迫于无奈,只能去法院起诉。

由于两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了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黄某和被告苑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和利息(从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律师有话说】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是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是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会遇到的情况。本所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同时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借条、银行打款凭证、银行流水等。此外,本所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供大家研究学习:

一是起诉对象方面。李某借给黄某的三笔借款时间分别是2016年4月25日、2016年6月13日和2016年9月30日。黄某与苑某系夫妻关系,能否将黄某与苑某一起起诉,作为本案的被告呢?

本所律师为了充分维护委托人李某的权益,在起诉时将黄某与苑某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后来,本所律师通过各种渠道查询得知两被告已于2017年1月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本所律师认为,两被告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了解决该问题,本所律师在自身拥有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丰富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案件发生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为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后来,庭审中,法官也接受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该债务。

二是第三笔债务的问题。因为第三笔债务是给的17万元现金,同时,两被告故意不出庭参加庭审,法官最初明确表示不支持没有转账凭证的这17万元。然而,在本所律师的据理力争和不懈努力,结合对借条的具体文字表述、其它款项的银行明细、此笔借款前的借款行为以及对方应诉态度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当时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成功的说服了法官支持该17万元的现金借款,实现了当事人李某的最大权益。

三是借款利息事项。因为本案原告李某和被告黄某是朋友关系,基于对好友的信任,所以当时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因此,本案中,虽然黄某借款数量较大,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导致李某无法取得借款利息,造成了李某的损失。

为了减少李某的损失,本所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并第一时间申请立案。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李某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最大程度上挽回了委托人李某的损失。

鉴于熟人之间的借款现象比较普遍,本所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有以下三点事项需注意:

(1) 熟人借钱要注意什么? “亲兄弟,明算账”,人心难测,即便是多年的朋友,在金钱来往方面也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尤其是借款,做好交易记录和借款凭证的保留,以便日后维权。

(2) 债务人跑了失联了,拒绝出庭应诉怎么办?不要慌,民事诉讼法上有个缺席审判,经传唤,被告不出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就是说我们的债务人并没有对借款事实做出否定,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直接做出判决。

(3) 当借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时,没有交易记录怎么办?一般来说最好采用转账的方式,如果已经使用现金的话,建议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来进行维权。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地变化,关于本案裁判的主体问题,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在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建议大家可以咨询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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