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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男方与女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由于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两人分居两地,男方在重庆,女方在贵阳,同时,两人矛盾加剧,已无和好可能。
但是两人在协商离婚问题上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女方迟迟不愿离婚。男方多次往返两地,与女方协商无果反倒争吵不断,心力交瘁。无奈之下,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男方与女方离婚,两人共同的两孩子和房屋均归男方所有,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律师说法】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所律师接受男方委托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全面综合分析本案事实的基本上发现,男女双方结婚后都认为两人生活在一起并不合适,但在离婚问题上又始终不能协商一致,无法协议离婚,其中,男方坚决要求离婚,女方却始终态度强硬,不同意离婚。为此,我所律师建议男方解决此类难题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男方也同意起诉离婚。
首先,本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男方起诉离婚要去哪个法院,因为起诉法院的选择至关重要。
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所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法院的管辖问题。本案男方在重庆,如果能在重庆法院起诉,对于男方而言,诉讼成本会低一些,同时也更便利。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女方经常居住在贵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在贵阳法院起诉,虽然去贵阳起诉,成本相对会高一些,但考虑到这是必要成本,如果不采取诉讼的方式,男方的婚姻问题可能很久也无法解决,甚至会付出更多代价。因此,本所律师在接受男方委托后,并第一时间在贵阳法院立案,争取尽快解决男方遇到的难题。
其次,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调解和判决。每个案子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掌握状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本所律师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考虑到调解的时间短,可以更好的维护男方的权益。因此,本所律师多次与法官和女方沟通,在最大的维护男方权益的基础上,争取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
最终,在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法院的介入下,男女双方能够更好地看清问题,并直面问题,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的情况下选择了调解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两人同意离婚,两人共同所有的两孩子和房屋归男方所有,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男方收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十分感谢本所律师又好又快的解决了其久拖不决的难题。值得一提的是,男方从此不再为婚姻家庭心力交瘁,开启了全新的生活,本所律师也感到十分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