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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 婚前购买的房子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05-07 18:50:19

用我们专业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来以案说法,分享我们的办案思路和经验。

【案情概述】

这是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处理,后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现价值。该房产于2007年3月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2008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男方认为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女方也认为该房产为对方的财产,只想争取几万元的婚后按揭款。本所接受女方委托后,综合分析,认为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诉讼,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房产归男方所有,按揭贷款由男方偿还。同时,男方支付女方房屋现价值一半的补偿款532731.94元。

律师说法】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是个人财产,但是,在满足某些条件时,也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这就需要主张共同财产的一方利用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证明属于共同财产。

此案件中,婚前男方用自己的名字购买的房产,常规来看,这就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女方自己也是这样认为的,女方刚开始也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按揭份额,本所律师认真听取女方的介绍后,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女方可以将涉案房屋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争取。 

接下来就是收集证据,从本案实际出发,收集书证、电子证据、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婚前的生活状态、经济状况、收支情况等可能涉及到房屋定性的事实和关联问题。

在女方并无直接证据支持其实际付款的情形下,如何解读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证据(购房发票都是男方的名字,女方并未出现在购房现场)也是面临的一大具体问题。本案法官第一次庭审时按照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审理思路对本案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本所律师作为女方代理人,在看似被动的情形下,根据现有的各种证据、男方的庭上陈述,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对证据和对方的陈述进行分析,证明房屋的购买虽然系男方婚前以其自己的名字购买,但购买的目的是作为结婚居住使用,且女方也有出资(虽然没有找到出资的转款凭证等直接证据)。

为进一步说服法官,在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本案实际,又通过书面的方式(本所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根据婚姻家事案件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独特性,总结了一套适合婚姻家事案件的独特的书面表达形式和内容)对争议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阐述和分析,最终改变了法官的审理思路,法官决定再次开庭审理,并以案情复杂为由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共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一般案件是一次)。本案第二次和第三次庭审中,法官的审理思路发生了明显有利于女方的变化,逐步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男方按照涉案房屋判决时的市场价值的一半支付女方房屋补偿款五十三万余元。

这类案件关键在于综合运用证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合理利用证据规则,尽量查清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事实,并结合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恰到好处地从人性和个人与家庭与社会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发表代理意见,往往会收到奇效,达到远超当事人预期的效果。这类案件的成败与办案律师的综合能力和办案经验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在证据不充分或自己一方处于不利的情况下,还要根据对己方有利的原则,考虑是否上升到从立法精神等层面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剖析和综合分析,以尽到有效辩护和倾力拼争,为委托人依法争取到最大权益。我们已在多起婚姻家事案中,帮助当事人从被动变为主动,最后达到远超当事人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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