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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重庆律师代理案件查询身份信息更便捷啦!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01-27 17:00:56

2022年1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其中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需要,申请查询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照片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原则上由涉案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询服务。

律师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代理协议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律师执业证书。

非因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申请查询他人人口信息的,不予受理。

以下为《实施细则》部分原文:

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需要,申请查询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照片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原则上由涉案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询服务。

非因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申请查询他人人口信息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律师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代理协议;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律师执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二)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通知书;

(三)委托书或者代理协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注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提供人口信息查询后,应登记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所属法律服务所、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及查询对象姓名等内容,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复印件、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委托书或者代理协议复印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存档备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机关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第一百四十九条因办理公证、民事诉讼等原因,需要查询本人户口登记历史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查询。公民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代为查询。

第一百五十条公民因婴儿取名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本市或者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民因寻访亲友申请查询其他人员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查询人的居民身份证,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将查询结果或者联系方式告知查询人,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知悉或者查询得到的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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