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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生效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2-04-29 16:00:3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改为统一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也就是即使被害人、被扶养人属于农村户籍,也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执行)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的规定

(1)私家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不再需要居住证明,只需要身份证即可。

(2)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

(3)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

(4)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

(5)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3、《职业教育法》

初中毕业后的普职分流。

(1)以前是“实施以初中以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而现在是“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2)以前职业教育属于家长被动的选择,而现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没有本质的区别,地位在法律上同等的重要,只是方向不同。所以用人单位不得对职校毕业生设置门槛

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前行政赔偿仅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时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是一直未明确直接损失的范围。

但是现在该解释例举了直接损失的范围: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所以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奖励、补贴,被拆迁人符合条件,就能够得到支持。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明确了医疗机构设立的备案制度,且明确规定诊所全面实行备案制,不再是严格的审批制。

2)增加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说明义务。对于患者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要求从以前的“书面同意”,改为现在的“明确同意”。

6、《电子烟管理办法》

(1)水果口味的电子烟将会被禁止销售。即明确规定除了烟草口味外,其余的调味电子烟和可以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会被禁止销售。

(2)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

7、《反有组织犯罪法》

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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