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学法律】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0-05-22 15:20:39
案情概述
陈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到达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渝北区“仙桃数据谷”二期一标段项目的工地从事钢筋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给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9月9日下午,陈某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受伤,双方于2018年6月7日就受伤赔偿一事达成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一次性支付140000元给陈某某。我所律师在接到委托后,于2018年6月15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日,经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确定陈某某的受伤程度为9级,后经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2月19日再次鉴定为伤残8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9年3月6日,陈某某就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及鉴定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及鉴定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三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月6日,陈某某就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一、双方用工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解除;
二、由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某共计200230元。
律师有话说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者来不及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待遇,但这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实中,有大量农民工工地受伤情况的发生,严格意义上,这种情形多数不属于工伤,但我国有特殊的规定,一般都能按工伤进行处理。本案就是一例农民工工地受伤后的维权案例,我所律师接受伤者委托后,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现有的证据,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中心,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执行等一系列看似普通而又用心、专业的工作。
第一、关于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的问题。如何拟定赔偿协议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这涉及到法律专业知识的准确和有效的运用问题,以及处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协议签订时处于工伤程序的哪个阶段、相关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尤其是具体内容的语言表述和协议签订时双方对此事的认知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过,虽然很多工伤赔偿协议虽然无效,但可以证明某些事实,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本案而言,我们接案时就准确判断到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的,最终仲裁员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第二、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伤者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本案中,根据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时间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最后时限,如果陈某某等待公司至最后付款时间,将错过法律规定的维权时限,导致维权困难甚至维权不能。我们把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向陈某某分析清楚后,陈某某决定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关于向哪个区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考虑用人单位的住所地和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住所地在江津区,而事故发生地在渝北区,虽然用人单位未以公司的名义给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其也未就该工程项目单独进行投保(如果进行了项目投保,应向渝北区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应向江津区申请工伤认定。
第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问题。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认定9级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后,凭借我所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陈某某提供的医院入院记录、诊断报告、手术记录、医嘱记录单以及出院记录等证据综合考虑,严格把握15日次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程序,决定申请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中的伤残等级不同,将会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中关于每一项具体赔付标准的问题),最终成功为陈某某争取到8级的再次鉴定结论。
第五,关于仲裁管辖权的问题。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针对建筑工地的特殊性,重庆市在法律规定的具体运用上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工伤认定和鉴定都是在江津区,但劳动仲裁却是在渝北区劳动争议委员会。
第六、关于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对我们提出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基数都不予认可,双方争议很大(工地工伤与一般公司员工的工伤确实有很多方面不同,也有很多值得争议的地方),最终仲裁庭基本上完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第七、关于判决生效后执行款项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执行难仍然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普遍的现象。但就本案而言,我们分析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并查阅了相关资料,执行前就做好了执行准备和相关的预案,并考虑到必要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保证执行款项到位,执行中充分运用法律的现行规定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最终顺利地执行到了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金。
至此,本案完美收官。本案是我们众多案件中的一件普通案件,我们一直要求我们自己在每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要体现我们迪正律师秉承专业、专注,用至善的法律服务,回馈至珍的当事人信赖,维护至尊的当事人利益。
案例索引:渝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