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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组织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学习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8-11-16 16:55:56

事务所组织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学习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6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同时,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2018年11月16日,事务所组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学习,由徐忠主任主持。

 

法学是一门动态学科。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决定了法律法规需要相应不断修改完善,也就决定了法学的动态性,法律工作的发展性。这要求我们法律工作者时刻保持学习态度,与时俱进,跟紧法律修改的脚步,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不满足于现状,不拘泥于固定的法律思维模式,随时随地接受新的思想新的要求,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在实际案例中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才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出一份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在此次学习中,我们结合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两者进行对比体会其中的精神。

 

法律法规的修改并不仅仅是言辞语句的修改,文字修改下面蕴含更多的是法律精神,法律意识的修正。

其中有些体现出对于公权力的进一步约束,例如“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有些体现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维护,“四、増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有些体现出对于人权的尊重,例如“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其中增加了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类似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采用,有利于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将相应符合条件的案件用速裁程序解决,把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到复杂疑难案件上,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权。

 

在学习的同时我们交流了一些实际办案经验,通过这次学习,我们进一步领悟了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学习了新的内容,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我们接下来的实践,提高团队的办案能力和综合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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