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2017)渝0112民初203号
案件承办律师:徐忠
【案情概述】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被告叶某向某投资公司借款40万元整,合同约定利息为月0.5%,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逾期按400元/天支付违约金。另有保证人提供担保。
到期叶某未还款,原告某公司在2016年11月将叶某及其保证人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并承担以40万为基数按月2%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判决结果】
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判决被告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投资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有话说】
本案程序方面,一审从立案到判决近1年半的时间,远远超出一般情况下的三个月内判决的情形,达到被告叶某应诉的主要目的。我们代理叶某,根据其自身当时的资金需求状况,准确抓住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瑕疵,依法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延缓案件的审理,赢得1年多的时间,使得委托人能够更加从容地去面对判决结果,解决了委托人的燃眉之急。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和人员,在某些关键的时期,1年的时间可能会彻底改变其的资金运作状况,直接影响生产经营的成败。律师代理案件,重点从程序方面合理利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赢得资金周转的时间和涉案事件的处理进程,有时会彻底改变局面,变被动为主动,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本案实体争议之一是涉及《借款协议书》是否为同一打印机同一时间打印形成。现有技术只能鉴定是否系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但不能确定是否系同一时间打印形成。
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商业合同时,要重视合同形式上的完整性,签字盖章时要做到能覆盖合同的全部内容,否则,可能会被对方找到反驳的理由而处于被动。
本案实体争议之二是《借款协议书》约定利息之外的口头约定利息的支付问题。当口头约定的利息不是支付给投资公司,而是支付到某私人账户时,对该部分款项的认定需要从支付时间点、接受款项人员的身份、口头约定的真实目的等等方面综合考量。
本案实体争议之三是投资公司某工作人员收取部分利息时以公司名义书写的收条能否认定投资公司收到该部分利息。关键是看收款人的收款行为是否有投资公司的授权,或是否有证据能证明该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