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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实务| 买卖合同中,主要参与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8-09-10 10:15:12

 

买卖合同中,主要参与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2017)渝0106民初14577

承办律师:徐忠

 

【案情概述】

在此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与卖方某公司于201661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签订合同,卖方未向卖方交付剩余的100吨商品,卖方还收取了买方定金六万余元。买方的定金和货款转入肖某的账户,肖某在对方关于剩余货物的催收函上签字确认。

 

买方认为合同的相对方是一个合伙组织,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肖某组成,因此将肖某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返还双倍定金责任。

 

肖某认为本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肖某转款的事实,不能证明三被告合伙向原告出卖商品的主张,证据显示涉案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

判决返还定金责任由卖方公司承担,被告肖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有话说】

此案件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主体对相对方承担责任,其他相关经办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我们代理被告肖某应诉,综合买方提供的证据,提出涉案的短信形式签订的合同的主体是某公司和买方,肖某虽然参与了其中的主要事务,并用其账户收买方支付的货款,在买方的催款函上签字确认相关事实,但不能因其行为将其认定为买卖合同的主体或主体之一,肖某最终不承担责任。

肖某在该类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综合分析涉案证据,关键是看肖某的行为性质,重点是分析其相关签字代表的是其本人身份参与交易还是代表的卖方公司履行职务或受托行为,其收款是代收代付行为还是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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