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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实务丨离婚时协定的抚养费不可以变的吗?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8-08-24 16:35:31
离婚时协定的抚养费不可以变的吗?
 
承办律师:徐忠

案号索引:(2018)渝0112民初10148
 
【案情概述】

原告巫小某和与其父亲被告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巫某法定代理人其母亲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徐忠律师。

巫某和宋某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巫小某由宋某抚养,巫某每月支付巫小某生活费1000元,巫小某的医疗费和双方认可的教育费由巫某承担一半。

协议签订近六年,物价渐长,随着巫小某的成长,生活开支增加,巫某收入也大幅增加,为巫小某健康成长需要,故提起诉讼。

被告巫某同意上调生活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教育费仅限义务教育产生费用。

【法院判决】

被告巫某从2018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巫小某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巫小某独立生活前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巫某承担50%.
 


【律师有话说】

1) 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在离婚时所约定的生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在证据显示有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时,它可以随着物价,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的变化而作变更,该类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上称为变更之诉

3)关于该案件中的教育费的承担问题的判决,教育费的内容由“双方认可的”变更为"凭有效票据",不仅是对于被告所认为的”仅限义务教育“的观点的驳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巫小某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有利于巫小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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