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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研析丨在居间合同中约定高额居间报酬是否有效?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7-01-18 09:46:22


    居间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但仍有不少人对居间合同的性质,居间行为的有效性以及居间合同的报酬如何约定存在疑问,下面本文就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者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
    (二)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
    关于居间人是否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公民的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因此,公民个人可以为他人介绍工作,提供工作机会、信息等,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
     (三)居间报酬的标准
     关于居间合同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居间报酬的标准,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由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约定高额标准,也属有效之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的约定明显过高,不合情理,可对之酌情予以调整。鉴于目前民间融资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居间费、担保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况,因此,如果法院有理由认为居间合同是出借人为规避法律,名为居间,实为借贷,违法收取高额借款利息的一种形式,该居间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无法主张相应的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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