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在表述上不会出现并列的关系,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却出现了这种现象。例如,《刑法》第93条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上述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要理解国家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搞清楚两个概念的含义,其一,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其二,是什么是从事公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般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称为国有公司、企业。但是在刑法上,必须要分清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资本参股、控股公司、企业之间的界限。
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也并不是一个可以混用的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此可知,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化的经济组织。而什么是国有公司,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实际上,学者和实务部门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和范围产生了争议。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国有全资说,认为只有当公司的资本全部是国有资本时,该公司才是国有公司。第二种是国有控股说,认为国有资本在公司中处于控股以上地位时,该公司就是国有公司。该说根据对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的要求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绝对控股说和相对控股说。第三种是国有参股说,认为只要公司中有国有资本,该公司就是国有公司。
为了统一意见和规范刑法的适用,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该批复虽然没有明确地规定国有资本达到什么比例的公司是国有公司,但可以明确的得出一个结论: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是国有全资说。因此,在我国刑法意义上,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全部资产为国有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