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从上述条件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对于适用缓刑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对被告人的刑期、情节、表现、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影响都有要求。而其中除了刑期规定是客观标准之外,其他的条件都需要法官在个案当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考量。
通过实际的案例可以看出,法官对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判断通常主要是通过考量被告人是否具有以下因素来确定的:包括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能主动缴纳罚金、以往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等等。这些因素通常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都会提交证据材料来证明。
而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社区是否有不良影响的判断,应该确定起来最麻烦的一个因素。因为法官不仅需要了解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情况,还需要了解被告人平时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了解社区居民对于被告人的反应。法官需要广泛听取社区居民对某一犯罪分子平时的品行、一贯作风、在居民中的表现等方面的评价才能做出综合判断。可能涉及的人员包括公诉人、所在社区的辖区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组织成员、被告人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社区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等。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听证、实地调查、社区证明等。从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来看,这对法官而言无疑是很负累的。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官都不会主动全面地去调查这些情况。
辩护人主动提交社区证明的意义在于,当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其他几个条件都满足后,作为对社区情况反映最为直接的社区证明,不仅能够证明被告人平时在社区表现情况,而且社区作为有权机关,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强的可信度。法官采纳起来也比较有底气。这既可以节省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也可以打消法官的顾虑。因此,我们可以说,社区证明材料虽然不是宣告缓刑的必备条件,也不是只要有社区证明法官就会宣告缓刑,但是,在具备宣告缓刑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社区证明材料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绝对有着重大影响。
附:
1.部分参考案例
案例1:(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082号;本案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未宣告缓刑。辩护人上诉请求缓刑,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愿意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等证明材料,二审经过审理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例2:(2014)津法刑初字第00120号,本案有两个被告,古某和郭某,同样的罪名和类似的犯罪情节。最后郭某被判处的星期比古某少一个月,但是因为古某向法院提交了社区证明,证明社区愿意接纳自己进行社区矫正,古某被宣告了缓刑,但郭某被判处的是实刑。
2.社区证明的内容
社区证明的格式没有统一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证明被告在所居住的社区过去的表现良好;其二是表明社区愿意接纳被告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