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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刑辩丨节假日期间收受下属部门人员礼金礼品的行为是否都认定为受贿?!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11-21 16:25:07
    中国人逢年过节都喜欢互相送点礼,可以说是拉近感情、增进交往的一种方式,俗称礼尚往来。但是,如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之间,比如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上司与下属之间的“礼尚往来”如果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就有可能收到法律的规制。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一、节日期间收受下属部门人员礼金,价值较小,无具体请托事项的,符合“人情往来”的性质,不属于受贿。
    观点来源:(2013)宜刑二初字第342号
    ……本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M先后24次收受下属部门环监分局人员及相关镇政府工作人员送给的购物卡及现金合计价值人民币37000元。经查,上述人员赠送财物时均无具体请托事项,送礼时间均为过节期间,所送财物的价值也较小,目的是礼节性的人情往来,本院认为,上述行为更符合礼尚往来性质,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
     二、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由,在节日期间收受购物卡、礼金等是受贿。
     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2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Z收受上述行贿人送的财物,是利用其职务上负责对混凝土企业检测的职权,其也明知行贿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是要求他利用掌握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特定的利益,而其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便是允诺为行贿人牟取利益,因对混凝土企业进行专项检测是每年的常规性检查,具体时间并不固定,故行贿人在每年的节前向Z送给财物时并不明确是为某次检测要求给予关照,且上述行贿人大都连续多年送给财物,应当认定有明确的请托事由,...被告人Z的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三、 在节日期间收受购物卡、礼金等,与职务行为相关联、超出正常范围的,认定为受贿。相互关系较好、与职务行为无关、无具体请托事项、数额较小的,认定为礼节性往来。
   1.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77号
    ......本院认为,张某及其妻子王某先后4次送钱给被告人C均是在节前,不排除礼节性的因素,但前2次也有为感谢C在该年度其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过程中给予关照的因素,收钱行为与被告人C的职务行为相关联,且所送给的款项数额大,明显超出礼的范围,具有贿赂性质,故被告人C前2次收受钱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对于被告人C后2次收受钱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为,因张某公司经营的业务与被告人C的工作职责无关,也无具体请托事项,...,相互之间关系较好,且后2次送给款项的数额明显较小,故后2次双方于节前送给和收受钱款的行为应属朋友间的礼节性往来,不具受贿性质,故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对该人民币6000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2.观点来源:(2013)宜刑二初字第342号
    ......经查,Y某原在市环监局X分局工作,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M购物卡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羊某因调回市环监局工作,为感谢被告人M而送给M购物卡5张,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Y某于春节前送2张购物卡,财物价值较小,属节日期间同事间人情往来,不宜认定为受贿行为。但Y某于端午节前送其5张购物卡,有一定的请托事由,且数额也已超出人情往来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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