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正实务丨成功案例研析(第12期):一起多年未见的老同学之间发生的没有借条的借款纠纷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10-24 10:35:13
案号:(2013)江法民初字第09515号
沈先生的大学同学殷先生于一年前,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双方当时没有签署借款凭证,沈先生是委托了其同事王某将钱通过银行,直接汇给了殷先生,但是还款期限到后对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沈先生遂委托本所律师帮其维权。
一、案情简介
沈先生与殷先生系大学同学关系,2012年12月13日,殷先生因其工厂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工人发工资向沈先生借款,殷先生承诺2013年1月22日前一定偿还借款。由于当时沈先生生病正在住院,遂委托同事王某于12月13日将钱汇给殷先生,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出具书面借据。而后殷先生并未按期归还借款,逾期后,沈先生要求对方偿还借款,但是殷先生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时间一托就将近一年,这期间沈先生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殷先生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但是对方始终无动于衷。无奈之下沈先生遂委托本所律师为其处理此事。
二、代理思路
本所律师在接手此案后,迅速的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因为双方之间就借款的事实,无书面借据,所以需要收集其他的相关证据,让法官认可借款事实存在。通过对整个案情的详细研究分析后,我们有条不絮的展开了证据的收集工作。
首先我们收集第一份证据是王某出具的一份代办汇款证明,与银行客户回单、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其次是沈先生的个人陈述,和他与殷先生之间的短信来往记录。我们通过收集的以上证据,它们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虽然双方之间的借款是口头约定,但是法官最终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可了借款事实的存在。依法判决殷先生按期偿还借款,并承担借款逾期利息。
三、办案总结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求正个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证据,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倾力拼争。这是对委托人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本所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