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832号;(2014)九法民初字第10173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681号
2014年5月6日,潘某某来到本所,向本所律师咨询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经过交谈,本所律师得知,潘某某原是A公司的高管,月薪逾两万,全年的绩效工资超过十万。2013年9月,某公司吸收合并了A公司,并于12月8日解除了与潘某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拒绝向潘某某支付2013年的绩效工资。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潘某某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处理追索劳动报酬的相关事宜。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潘某某被A公司聘用,担任高管。2013年1月1日,潘某某再次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9月,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成立了九龙坡分公司取代来原有的A公司。2013年12月8日,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解除了与潘某某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8日,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公布了《关于辞退原A公司副总潘某某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规定公司高管2013年的绩效工资以公司的年终考评的结果为准。结果在年终考核中A公司的考评得分为零, 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便以此为由认定潘某某的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也为零。
本所律师代理此案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A公司的考评结果,潘某某要求2013年度绩效工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所律师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负累,我方当事人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最终的调解结果为,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了2013年的绩效工资。委托人潘某某表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二)代理过程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化被动为主动的过程。在案件的初始阶段,尤其是仲裁处理结果出来后,对我方当事人可以说是极为不利。但本所律师本着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倾力拼争的原则,不断核实案件有关证据,分析案情,最终成功扭转了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所律师抓住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诉讼中着力分析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理由,并寻找其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成功发现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漏洞之处,比如:对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充分证明公司全年存在亏损,公司的考评得分依据就被动摇。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复印件无法证明与原件一致,自然就没有证明力。并且,对方当事人也不能够举示绩效奖金的计算依据方式和发放办法,而且被告所赖以认定的2013年度考评实施办法制定并公布于原告离职后,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最终,经过多次开庭,本所律师通过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成功揭示了对方举示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的事实,以切断了对方的证据链的方式,成功使得对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案总结
律师办案具有强烈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律师办案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攻坚克难的过程,不管在办案的过程中是否占据主动地位,,也不论案件的繁简程度和胜算大小作为律师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拼争到最后,本所律师一直正是坚持此种理念,才能够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持平稳心态,最终得到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