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3373号
一、案情简介
本所的当事人蒋某,(本案原告)与重庆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蒋某将一台施工型升降机交给被告经营,被告按季度支付租金。在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义务,长期不按时支付租金,已经欠下原告一大笔租金,原告蒋某找到本所律师,希望起诉到法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租金。
二、代理过程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我们决定将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蔡某,作为被告一起起诉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其他债权人将公司作为被告,也前后起诉到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方虽然不认可,法院一开始也不赞同。但是根据我们代理律师的分析,最后法院支持蔡某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我们在公司无财产的时候,可以执行蔡某的财产。这样子做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蒋某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帮蒋某全额追回租金和违约金。果然,最后和我们预料的情况一样,在其他债权人,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后,只能分到公司象征性的一点钱时,本所律师申请法院执行蔡某的财产,很快将蒋某应收取的租金和违约金全款追回。
三、办案总结
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时,遇见问题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普通的案子也要注重专业性。此案蒋某能够全款追回租金并收取违约金,就是因为我们在起诉时的时候,就结合证据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蔡某和其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而其他人仅仅起诉了他公司,最后公司没钱,只能分到象征性的一点钱,所欠租金无法收回。当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还要做到,求正个案,做到有效辩护,为当事人的利益倾力拼争,不仅要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还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防患于未然,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是迪正律师一直所坚持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