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4)江法民初字第09836号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刘女士与张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年轻时的刘女士性格温和,楚楚动人,张先生风趣幽默,举止洒脱,两人相识之后很快坠入了爱河。2002年,刘女士离开自己的家乡新疆,跟随张先生来到重庆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名唤小张(化名)。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尽如人意,日子一久,矛盾都暴露了出来。张先生性格火爆,为人强势,家里事无巨细都必须由他做主,还经常对刘女士动手,而刘女士的性格则比较软弱,不敢反抗。2006年,刘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一直由刘女士抚养。到2009年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复婚,由于双方依旧矛盾不断,又于2014年9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由张先生拟定,该协议将离婚的主要责任归咎于刘女士,要求刘女士承认莫须有的事实并净身出户,还约定女儿的监护权归张先生。离婚后1个月,刘女士有感重庆乃伤心之地,想要将女儿带回新疆生活,无奈张先生绝不同意,经人介绍,刘女士找到了本所主任徐忠律师,希望能够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
二、代理思路
本所徐忠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全面分析案情,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刘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协议对女儿小张的抚养问题做了约定,而且两人离婚才一个月,抚养权的变更会比较困难。从经济条件和物质环境上来看,张先生也比刘女士具有优势。但是,本案也有具备一定的优势,首先,小张在七岁半之前一直跟随刘女士一起生活,复婚之后,刘女士也是作为全职太太一直在专门照管小张。其次,刘女士是属于单位的病退人员,虽然工资不高,但这样反而让刘女士更加有时间照管小张。最重要的是,小张在刘女士起诉时已经年满十周岁,并强烈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这是本案最大的优势。
顺着这条思路,本所徐忠律师代理刘女士拟定了起诉状,于2014年10月29日向法院起诉。被告也依法提交了答辩状,答辩状中指出,离婚协议对女儿小张抚养问题早有约定,原告的行为没有道理。原告没有住房,病退工资不高,不具有抚养能力,而自己经济条件优渥,能够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加上新疆当前社会现状不稳定,教育水平也不高,将孩子带到新疆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针对被告的答辩以及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我方向法庭陈述了如下事实与代理意见:第一,小张一直由刘女士抚养,在七岁半以前一直生活在新疆。第二,除了小张之外,刘女士再无其他子女,而张先生则还另有一个女儿。第三,刘女士家庭和睦,兄长姐妹都表示愿意无条件帮助刘女士抚养小张,而张先生的家庭矛盾频发,还曾因为抚养费问题对簿公堂。第四,张先生性格火爆,常对刘女士进行家庭暴力。第五,张先生工作时间不稳定,无法像刘女士一样全身心照顾小张。第六,刘女士作为母亲,对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女儿更能起到引导多用。第七,小张具有跟母亲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等。第八,刘女士有病退工资,具有抚养小张的能力和时间。总之,本所穷尽一切对刘女士有利的因素,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小张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将小张的抚养权判给了刘女士,并判决张先生每月向刘女士支付小张的抚养费1600元。
三、办案总结
法院判决之后,刘女士即带着小张回到了新疆,如今已经过上了全新的生活。本所律师也从本次办案中汲取了许多经验。有时候,一个案子最初看起来可能对我方当事人不利,但是,只要律师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穷尽一切合法的办法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将可能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实践中,不乏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强势的一方逼迫另一方签订某些协议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本案的办案经验,如今后遇见同类的案子,处理起来也将会更加的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