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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实务丨事实婚姻的认定和离婚财产的分割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09-20 14:38:39

    案例索引:(2012)南法民初字第07003号。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毛某(本案原告)来到本所咨询有关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经过了解之后,发现本案与一般的离婚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被告双方都是年近七旬的老人,双方于1986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是再婚有子女,而被告是初婚无子女。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于1989年1月17日离婚,但两人并未因离婚而分开居住,在进行离婚登记之后仍然断断续续在一起。原告想要分割的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后堡,是被告在离婚后,单位分配给他的福利房,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被告。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占有房屋50%的份额。
    二、代理思路
    本所律师作为原告方当事人代理本案起诉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本案件与其他案件较为不同,一来涉及到事实婚姻的确认,二来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如何处理。
    一开始,法官坚决认为,本案不属于事实婚姻,但是在本所律师对证据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分析下,正确的适用法律,据理力争,最后法院以事实婚姻认可了双方的夫妻关系。
    但是,本案最复杂的问题是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也就是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后堡的房屋,在认定为事业婚姻的基础上,按照常规思路法院会判决双方依法对房屋进行分割,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的补支付款项给另一方。但是本案不同,首先,此房屋属于被告在离婚后,被告单位分配给被告的福利房,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被告,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原告是分不到房子的。其次,原告希望的占有房屋50%的份额,因为原告认为判支付款项,不容易兑现。
    最后本所律师结合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我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向法官提出了不分割房产,在被告的房产证上面写上我方当事人毛某的名字即可。在我方律师一直努力与法官进行沟通,正确适用法律,最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结合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在被告房产证上写上原告的名字,即占有该房屋50%的份额,原告对此很满意。

    三、办案总结
    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时,遇见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求正个案,做到有效辩护,为当事人的利益倾力拼争,不仅要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还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迪正律师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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