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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实务丨一起将结婚之前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09-20 14:35:18

案号:(2008)碚法民初字第4016号;(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911号
     一、案情简介
    范某与王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 2007年双方登记结婚,计划次年4月举行婚礼。为了给妻子一个难忘的经历,小到派发喜糖,大至预定酒席,范某事无巨细亲力亲为。可就在一切准备就绪,即将举行婚礼的时候,范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妻子王某已经于2008年4月1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与范某为结婚而购置财产系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对范某而言,这个消息简直就是晴天霹雳,本来喜气洋洋的婚礼一下子变成了笑话。深受打击的范某正震惊悲痛之余,经人介绍,找到本所主任徐忠律师,商讨应当如何应诉。
    经过初步了解,徐忠律师发现,涉案房屋、小轿车、股票、现金等全部都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并且这些财产的登记时间都在二人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想要把这些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一大难点,并且,即使认定了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与分配也须仔细考量,可以说本案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当时,对方当事人甚至我方当事人都认为原告方胜诉的可能性极大。然而,凭着扎实的专业基础,徐忠律师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一审判决的结果大大地出乎了所有人的预料,我方完胜,王女士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判决驳回,王女士又申请了再审,仍被驳回。
    二、代理过程
    徐忠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我方当事人范先生的意愿,确定了基本的代理思路:1.同意离婚;2、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当时王女士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徐忠律师制定了“先不同意离婚,待我方证据准备充分之后再主动起诉”的诉讼策略。2008年4月,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范先生与王女士不准离婚。随后,根据既定的思路,我方立即着手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于2008年6月起诉至北碚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针对如何破解案涉财产乃婚前登记这个难题,徐忠律师敏锐地发现如何正确运用《婚姻法》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将成为决定本案成败的关键,在以往的诉讼中,很少有人利用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来解决财产分配问题,现实中也没有可以参考的案例。本所律师通过谨慎考虑、大胆尝试,深入研究和分析此规定,最终,徐忠律师的主张被法院采纳。
    而在共同财产的确定与分配这个问题上,徐忠律师则充分发挥了自己运用法律与证据的能力,在法庭上兵来将挡,随机应变,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有力分析,最终说服了法官,不仅判决将王某名下全部财产(包括已转走的股票、现金等)按共同财产处理,并且将全部可见财产判归范某,还判决王某支付现金45000元给范某。范某及其家人多次表示,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三、办案总结
    有些案件,一开始看起来似乎没有回旋的余地,但其实当事人有困难的地方才有律师发挥作用的余地,想要干好这份职业,前提就是要有攻坚克难的勇气,更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敏锐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另辟蹊径,穷尽一切可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外,要善于分析法律,把握事实,用证据来还原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把握举证质证环节,展示事实,随机应变,言之有物。就拿本案来说,任何一个环节做得不够,都不可能有如此令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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