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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将结婚之前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功案例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08-25 12:08:40
    案例索引:(2008)碚法民初字第4016号;(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911号
    案情简介
    1999年, 范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 2007年12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4月1日,王女士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与范先生离婚,并主张与范先生共同购买的财产系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当事人范先生经人介绍来到本所,与本所律师讨论案件的诉讼策略。经过分析,本所律师发现,此案难点在于涉案房屋、小轿车、股票、现金等全部都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并且登记时间都在二人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从这一点出发,本所律师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一审判决我方完胜,王女士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二审判决驳回,王女士仍然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根据我方当事人范先生的意愿,本所律师确定了基本的代理思路:1.同意离婚;2、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当时王女士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本所律师制定了“先不同意离婚,待我方证据准备充分之后再主动起诉”的诉讼策略。2008年4月,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范先生与王女士不准离婚后,根据既定的思路,我方立即着手准备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于2008年6月起诉至北碚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针对如何破解案涉财产乃婚前登记这个难题,本所律师敏锐地发现如何正确运用《婚姻法》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将成为本案成败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人在诉讼中利用关于补办结婚登记这一规 定,也没有可以参考的案例,本所律师谨慎考虑、大胆尝试,决定深入研究和分析此规定,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
    起诉之初,法官并不认可我方的观点,经过本所律师的据理力争,法官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同时也采纳了我方主张的关键证据和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将王女士名下全部财产(包括已转走的股票、现金等)按共同财产处理,并将可见财产全部判归范先生,还判决王女士支付现金45000元给范先生。本案判决结果完全出乎双方诉前预期,达到了当事人非常满意的结果。
    办案总结
    有些案件,一开始看起来似乎没有回旋的余地,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但当事人有困难的地方才有律师发挥作用的余地,想要干好律师这份职业,前提就是要有攻坚克难的勇气,同时发现了问题还要善于解决问题,律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另辟蹊径,穷尽一切可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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