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正实务丨轿车被人擅自“质押”,车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08-16 12:07:13
案例索引:(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75号
2014年10月21日,重庆的许某来到本所咨询所遇见的难题。经过咨询本所律师得知,原来是许某自己的小轿车租给曹某,而后曹某将其质押给周某,最后周某将小轿车当“黑车”擅自由重庆卖到了贵州,虽然许某到公安局以自己被骗报了案,但是最后此案并非刑事案件,公安局并未立案受理。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2日,许某将其所有的丰田凯美瑞车辆租给曹某使用,租用期限为15日,后曹某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租用期限内将该车质押给被告并借得借款20000元,并约定在2014年7月31日前还款取回轿车,曹某当天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世纪英皇南塔将车辆交给周某,许某在租期到后要求曹某返还车辆,当曹某打电话给周某时,才发现已经被周某拉进电话的黑名单而后许某找到周末要求归还其小轿车,周某拒绝归还最后许某得知该车已经被周某转手卖到贵州再无其他信息。
代理思路
经过本所律师全面分析后,正式启动了代理程序,在对案情的分析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此案成败关键最核心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1.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如何确定?此案涉及到许某、曹某、周某、贵州实际掌握小轿车的人那么许某如何确定被告显得尤为重要,最后我们确定了周某为本案的被告,原因如下:
(1)经过我们调查发现相对于曹某而言,周某比较有履行能力,起诉曹某即使最后胜诉了,因为曹某的经济状况极差,无能力偿还车款; (2)相对于贵州的实际掌握小轿车,周某是重庆本地人,我们比较容易查询其相关的基本信息能够更快的启动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尽快解决难题,并且曹某将轿车质押给周某的行为本事就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周某得到轿车后。对此轿车自然也是没有处分轿车所有权的权力,所以无论从起诉和后面的强制执行来看都应起诉周某。
2.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如何确定?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我们不能以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为由去起诉周某,因为借车的实际是曹某如果这里弄错,轻则法院拒绝受理此案,重则直接导致许某败诉,最后本所律师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起诉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而后本所律师得知周某为了逃避义务在转移财产。我们立即去查询了周某的在各大银行的信息和住房的基本信息后,立即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对其进行查封、冻结,未雨绸缪以此来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争取做到诉讼“零”风险,“权利”最大化,未雨绸缪以此来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办案总结
最后通过重庆市南区法院的审理,被告最后赔付了原告许某的轿车款,委托人许某对于自己的小轿车被人擅自进行质押后还能拿回车款,对此结果很满意,很认可本所的代理工作。
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后遇见一个案子,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时,要求正个案,正确梳理出其中法律关系,这样才能正确的做到法律适用,因为法律关系的选择,决定案件的结果,和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为当事人的权利倾力拼争。最后遇见问题要找专业的人士,术业有专攻,我们更懂得用最专业的知识、最有效的办法,最短的时间、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这样就是律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