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正实务丨一例再婚后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纠纷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08-12 11:41:25
2011年11月20日,罗某经人介绍,来到本所咨询离婚纠纷相关事宜。经过初步沟通,本所律师得知,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罗某的妻子秦某已向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某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离婚案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所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制定了合理的代理方案。最终,本案得到了当事人非常满意的裁判结果。
案情简介
居住于重庆市万盛区(现綦江区)的女方秦某与男方罗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共同居住生活。2005年5月,双方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并出资对房屋进行改建。2003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该房屋属共同所有。2004年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二人均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女方秦某与前夫育有二子,男方罗某与亡妻育有二女,均跟随秦某与罗某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致感情不睦。2011年9月女方秦某向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依法组织调解,最终秦某与罗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但并未对共同出资改建的房屋进行分割。2012年2月7日,女方秦某就该房屋分割问题单独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思路
我所律师接受男方罗某的委托后,在综合全面分析案情以及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现本案的关键点和难点在于涉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关于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关于离婚诉讼的代理思路。离婚纠纷,要根据我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来确定诉讼策略。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罗某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迫切想要结束与秦某之间不睦的婚姻,但认为位于万盛区某某镇的八间房屋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同意予以分割,而对方当事人秦某的对于案件的基本态度则是强烈要求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本所律师结合双方的态度,从最大限度维护我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响应法官的调解协议,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我方当事人罗某的离婚意愿,并且成功地促使人民法院搁置了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使得我方当事人在整个离婚案件中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
●关于涉案房屋分割争议的代理思路。由于之前充分利用法院的调解,我方当事人已实现离婚的目的,没有了婚姻关系的羁绊,不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事实上,我方都处于上风。当然,即使如此,本所律师依然坚持稳扎稳打的战略,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代理工作:
第一,围绕诉争房屋系被告罗某婚前个人所建这个关键点,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反驳秦某的主张,举出了《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买卖合同》、费用凭证、收条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来达到证明房屋系婚前罗某个人所建,且旧房买卖契约的购买人、旧房产权人都系被告一人,同时新房屋修建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的支付人以及向银行贷款用于新修房屋贷款人都系被告个人,从以上证据来证明诉争房屋系被告罗某婚前个人所建。
第二,关于就被告擅自处分来源于被告罗某和其前妻的家庭积蓄和人力付出的诉争房屋的行为,系属无权处分。被告未经已成年的两子女(系房屋的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同时原告秦某在明知被告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三、对于秦某提出的《婚前协议书》,我所律师也从根本上否定其效力。原告以结婚相要挟并强行把体现被告真实意思的协议书撕毁,强迫被告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协议书,且协议书只签署了一份由原告单方面保管,并且原告有存在背着被告单方面去加盖公章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结合协议上被告的签名和在场执笔人和见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来认定该协议书的签订并非是被告罗某的真实意思的表达。退一步分析,即使《婚前协议书》有效,该协议也是赠与合同关系,则被告基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或赠与承诺。
第四、同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所律师发现,虽然诉争房屋已经建成,但因没有向规划部门申请并取得合法的批建手续,不具备房屋产权的确认条件,一个产权未被确认的“房屋”更不会涉及产权分割问题。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主张,判决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一再表示,对本案的裁判结果非常满意。
作为律师,我们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善于运用实体法律的规定,也要学会合理把握程序上的策略。我所律师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充分运用离婚诉讼中优先调解的程序设置,结合法院处理该房屋分割问题具有一定难度的实际情况,将原本可以一并处理的判决离婚和房屋分割问题一分为二,达成最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双方同意离婚的调解协议,并成功将房屋分割这一问题搁置,使我方当事人在本次诉讼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程序的具体适用与案件实际情况的充分结合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案制宜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办案总结
作为律师,我们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善于运用实体法律的规定,也要学会合理把握程序上的策略。我所律师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充分运用离婚诉讼中优先调解的程序设置,结合法院处理该房屋分割问题具有一定难度的实际情况,将原本可以一并处理的判决离婚和房屋分割问题一分为二,达成最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双方同意离婚的调解协议,并成功将房屋分割这一问题搁置,使我方当事人在本次诉讼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程序的具体适用与案件实际情况的充分结合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案制宜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案例索引
(2011)盛法民初字第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