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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实务丨从两起普通民间借贷纠纷看律师的作用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08-12 11:35:42
    案例索引: (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13号   (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44号
    2015年4月25日,李某和其同事吴某某一起到事务所,咨询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均为同一人,案情完全一样。经过咨询,李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阶段,其同事吴某某根据咨询的情况自行上诉。最后,我所代理的以李某为原告的案件,借款人除偿还本金以外,另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而以吴某某为原告案件,借款人除偿还本金以外,另支付至判决日止的利息金额。
    案情简介
    委托律师的案件:被告曾某、陈某某,于2014年8月9日在原告李某处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为年息18%。至2015年2月19日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拒不还款。我所接受委托之后,积极组织相关律师讨论案情,收集相关资料。最后,除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30万元以外,另行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自行处理的案件:被告曾某、陈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29日、2014年7月30日分别在原告吴某某借款20万元。最后,除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20万元以外,另行支付判决时为止的利息2万元。
    差异分析
    1、案件结果。两者都要求被告归还本金,但另行支付的利息,以律师委托代理案件的,是以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为了好比较,李某也按20万[实际执行的时候,支付给李的利息计算基数肯定为30万],与吴某某相同本金粗略计算其利息就应为5.4万,足足比吴某某的2万多了3.4万,随着执行时间的延后,其利息将会越累越多,与支付吴某某的判决时为止2万的利息金额。其金额上的差异,更是显而易见。
    2、案件成本。李某委托了律师代理案件,虽说支付了相应的代理费,但与为其争取到的最大限度的权益相比,更是不足以提。李某不但解决了纠纷,还为自己节药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创造更多的价值。
    3、案件将来执行的优先性。我所律师在接受其委托后,结合具体的案情,预测案件结果的最后执行,利用法律的技能,在起诉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从而保障了代理的案件在将来执行上的优先性。
    办案小结
     有法律的问题,找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情,不一样的结果!我所律师致力于诚信执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宗旨是:让当事人能够省时、省心的解决所遇问题,不为之困惑,有更好的精力、更多的时间去开创属于自已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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