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正实务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及起诉金额的确定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08-12 11:27:59
案例索引:2105)渝北法民初字第14767号判决书;(2016)渝01民终4163号调解书。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8日,原告林某和陈某经本所之前当事人推荐,来到本所进行咨询,本所律师与二人通过简单的面谈,得知由于金某长期拖欠他人二人的货款,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二人想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本所律师起诉金某。本案的特殊性以及难点在于,金某一直不愿意支付欠他们的货款,并且在给他们开具的欠条的时间上动了手脚,导致在表面上金某已经不欠他们的货款,但是经过本所律师的专业代理,最后金某主动在短时间内归还所欠货款。
法律分析
首先,如何确定原告是本案面临的第一个关键问题。在金某出具给林某的欠条上,并没有明确林某和陈某哪一个是债权人。如果我们以陈某的名义起诉,那么证据上来看对原告方很不利,因为金某必定会主张把先前偿还的一部份货款,用来抵去剩余的那部分欠款,但是事实上金某先前偿还的那部分货款,并不包括在剩余那部分欠款之内。并且金某和陈某有过经济上的往来,金某曾经通过银行汇给陈某一部分款项。从以上各方面分析,如果我们此时用陈某的名义起诉, 胜诉的可能性会非常小,可能会导致原告方一分钱都收不回来 。所以我们决定用林某的名义起诉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其次,如何确定起诉金额也是本案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我们以金某实际的欠款金额起诉,那么作为原告方,我们需要提交金某先前已经偿还了部分债务的证据,但是那部分证据上的收款人全部写的是陈某的名字,表面上此债权去林某并没有实际的联系,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直接判林某败诉。而且,即使最后我们赢了官司,仍然有可能收不回一分钱的货款,原因在于金某是位六七十岁的老人,孩子早已成家立业,并且自己财产基本上已经转移到儿子手上,加上自己本身就是欠那么多的货款,法院判决下来了他还只是欠那么多的货款,实际上对他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从实际的欠款日期到法院判决已经拖了一段时间,按照金某的作风,法院判决下来了也必定会再拖欠一段时间。而且,这其中金某还有撇清欠原告货款一丝机会,在风险和利益的权衡下金某和其代理人必定会这样子去做,所以我们最终决定按照金某欠的总货款金额起诉。
判决结果
最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果然和我们预料的一样,进行了一系列的狡辩。不过由于我们已经提前准备好了应对计划,最终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方所有的诉求。依法判决金某按时偿还欠林某的货款,并且赔偿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金某及其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金某迫于巨大的偿付压力,托朋友说情,然后主动将欠原告的货款第一时间汇到了林某的账户上。最终,本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